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认定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以其职责范围来判断,不应将公司的全部事项均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可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引发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案件。 消费者是否接收商业信息的选择权是基于自身意愿产生的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一键关闭窗口是保证该权利实现的法定形式,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可智能电视经营者播放开机广告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强调播放开机广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一键关闭功能,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合理确定了权利边界和行为界限。
摄影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的一种,既要具备独创性也须具备一定的艺术性,需要在色彩、光线、构图等要素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满足艺术作品的最低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只是对物体状态进行客观记录的照片,在构图、色彩、光线明暗等方面未具备明显的审美价值,则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相宜本草涉案的老款包装装潢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即使相宜本草公司自2016年开始不再销售采用涉案第6代包装的产品,但考虑到产品彻底退出市场需要一定时间等实际情况,百萱棠公司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装潢行为依然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本案中,北京意科公司成立于2001年,2008年中铝宁夏公司成为北京意科公司的股东,后北京意科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陆续增至6900万元。北京意科公司虽已申请破产,且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远高于公司注册资本,但此结果系企业正常经营问题,并无证据显示此结果与其资本显著不足存在关联关系。
天海公司在事先没有查清供货单位并与之有效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向鸿盛公司发送告知书宣称供货单位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且质量堪忧,此行为不仅阻断了建华江苏公司对其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也会导致鸿盛公司误认为建华江苏公司已经构成专利侵权进而损害建华江苏公司的商业信誉。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这些已被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不再实行。因此,虽然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涉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的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当事人有关应当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金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案涉股权变更登记不属于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因此,案涉股权变更登记不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
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加了对“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其目的系为了更好地保护从事和参与市场交易的社会组织者合法权益,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虽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其进入市场交易,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属非营利法人,其依法享有名称权及于对“爱芬”或“爱芬环保”简称的使用等相关权益。爱芬(苏州)公司登记、使用“爱芬”字号、利用“爱芬 aifen”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以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爱芬”字样的行为,足以使相关服务购买方或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但双方在同日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将其股权赠与其儿子,且并未附加其他条件,该约定应为有效。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存在包含的关系。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当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得出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存在过错、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重点考虑当事人过错,凸显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司法政策导向。
上市公司股东从公司经营发展和自身利益出发,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安排与分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投资协议存有明显增加证券市场风险、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的情况,应当认定该投资保障协议是有效的,公司应当按照协议支付投资收益。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仅仅是双方之间关于相关专利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纠纷,通常被称为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本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初建,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案判决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初期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