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债务发生于任职一人股东期间且财产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3-1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股东在诉讼发生时虽不再担任公司一人股东,但是如果公司债务形成于该股东任职公司一人股东期间,且其无证据证实该期间内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

案号:(2019)粤01民终6998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肖功因与被上诉人刘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针对广铁集团、肖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燕、肖功应否为石金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

第一,广铁集团、肖功均称刘燕为石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从本案证据来看,刘燕除履行石金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刘燕控制石金公司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关乎公司存续的核心要素。

第二,刘燕作为石金公司财务负责人,代为收取、支出石金公司资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现实生活中亦属常见。刘燕在二审期间明确,其个人账户收转的用户租金,系代石金公司保管,并承诺在石金公司与其核算后予以返还。广铁集团要求非股东的刘燕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法证明刘燕存在任何其他侵权行为。因此,对广铁集团上诉要求刘燕承责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必须强调的是,刘燕必须按照其承诺主动与石金公司及时进行代管款项的结算,以保证石金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刘燕或石金公司怠与履行上述义务,广铁集团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肖功二审期间虽提交石金公司审计报告,拟证明石金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但法院注意到,肖功所提交的石金公司全部审计报告,均是在2019年5月27日同时做出,而非依照石金公司财务年度逐年编制,其真实性以及能够实现的证明力度存在怀疑。广铁集团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肖功提交的银行流水,虽不能直接反映肖功个人账户与石金公司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关系,但肖功作为石金公司一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无论其在涉案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为真实,但肖功对刘燕个人长期支配石金公司应收款项的行为持默许或放任状态,而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明显不合常理。在肖功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肖功二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个人财产与石金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综上,广铁集团要求肖功对其作为一人股东期间石金公司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肖功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一审被告及二审被上诉人刘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699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肖功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肖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