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小小开关判赔60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6-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本案的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在判决中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保护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纠正了部分企业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是低质量专利”的误区。在确定专利案件损害赔偿方面进行了精细化的探索,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

 

案情简介:

原告西门子公司与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米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研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绿米公司、吉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万元。绿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绿米公司以已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的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本案中,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开关,用途为用于接通或断开电路。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为墙壁开关和无线开关,相较于传统的开关而言,被控侵权产品还具有无线控制功能,但该附加的无线控制功能并不能改变被控侵权产品用于接通或断开电路的开关的性质,故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同为开关,属于相同产品。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近似,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其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经比对,被控侵权的三款单键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面板上设计相同,仅在面板与后座外延的厚度比例以及后座功能模块的形状上存在细微差异。由于面板的形状及面板与后座尺寸相同的无框效果是涉案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故该部分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此外,两者在面板与后座外延的厚度比例上差异过小,后座功能模块属于产品在正常使用时不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故上述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关于被控侵权的三款双键产品,其与涉案专利相比,除具有三款单键产品的上述区别之外,在正面面板的中心位置还多了一条纵向的分界线,由于双键排布紧密,该分界线仅为一狭缝,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亦不具有显著影响。

综上,六款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同时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对于有具体数据证明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线上销售部分,原告主张依据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线上销售以及线下销售部分,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具体数额,法院依据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该部分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经统计,截至2019年1月,线上店铺单键产品的销售量为146,505个,销售金额为17,058,660.20元,双键产品的销售量为198,193个,销售金额为25,438,525.98元,单键产品和双键产品的总计销售额为42,497,186.20元。

关于产品的利润率,根据绿米公司向第三方经销商供货时给予的价格折扣的情况,并参考原告提供的公牛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正泰公司年度报告记载情况,酌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40%。

关于涉案专利设计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被控侵权产品售价在89至179元之间,远高于普通开关的销售价格,其中不乏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贡献,原告专利产品价格与普通开关产品价格之间的差价可以作为本院确定专利贡献率时的参考因素,本案中,法院酌定涉案专利设计的贡献率为20%。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线上销售以及线下销售部分,现有证据表明绿米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认为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与可计算的侵权获利部分数额相加已经超过了原告主张的6百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额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