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预期利益损失计入赔偿数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3-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本案由于涉案侵权行为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故该预期利益损失应当计入赔偿数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案号:(2022)苏02民终8053号


案情简介:


江苏华伯食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伯公司)与无锡市万亩良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亩良田公司)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华伯公司认为万亩良田公司将非其公司的商品混入华伯公司商品中予以销售,并在送货单、检验报告上使用了“华伯”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且万亩良田公司仿冒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主张万亩良田公司系恶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万亩良田公司在非华伯公司商品上使用涉案“华伯”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万亩良田公司将金广味公司的商品替代一部分华伯公司的商品,并供应给了学校。在向学校交付上述商品的过程中,万亩良田公司在送货单上载明了“华伯”加上相应肉制品的文字内容,显然是将“华伯”标识作为肉制品的商品来源,让收货人知晓上述肉制品系由华伯公司生产,可以认定该使用行为是商标性使用“华伯”文字的行为。


本案所涉的送货单系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为交付合同标的物,履行合同义务所形成的商品交接凭证,是一种典型的商品交易文书,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万亩良田公司在商品交易文书上商标性地使用了涉案商标。送货单项下标注有“华伯”商标的肉制品中有非华伯公司生产的商品,且这一行为未经华伯公司许可,故可以认定万亩良田公司的上述行为系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万亩良田公司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及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应当建立在被仿冒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基础上。


本案中,华伯公司及其“华伯”商标商品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获得过江苏省著名商标、无锡地方土特产、消费者满意单位等荣誉。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后乃至目前,华伯公司一直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为学校食堂肉制品的供应商,这表明华伯公司肉制品的生产质量水平受到政府部门的肯定认可,“华伯”品牌肉制品在当地有着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延续至今。鉴于“华伯”既是华伯公司的注册商标又是企业字号,“华伯”字号的影响力必然会和“华伯”商标的知名度同步提升。因此,华伯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


本案中,万亩良田公司伪造了标注华伯公司企业名称的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上加盖了伪造的华伯公司质检专用章,上述行为仿冒了华伯公司的企业名称,使得作为买方的学校误认其提供的肉制品均为华伯公司的商品,据此应当认定为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万亩良田公司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案中,华伯公司提出判令万亩良田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应当从万亩良田公司是否具有侵权故意、涉案侵权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本案是否存在合理的计算基数等方面作出审查,以此来确定万亩良田公司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具体的赔偿数额。


关于侵权故意。首先,万亩良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采购经理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均陈述,其将金广味公司商品替代华伯公司商品是为了将利润最大化,市场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对此亦作了相同的认定。其次,华伯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是在2020年9月,而万亩良田公司从2020年5月底就开始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华伯公司被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事由及商品也与涉案肉制品无关,故万亩良田公司所称其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另一动机是因华伯公司被处罚而对其商品质量有所顾虑的解释非常牵强,且明显有推托其责任之嫌。可以认定万亩良田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关于情节严重。首先,万亩良田公司为了掩盖其侵权行为,伪造了华伯公司印章及检验报告,其侵权手段较为恶劣。其次,万亩良田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追求非法利益,在提供给学校师生食用的食品上做假,会使包括学校师生、学生家长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学校餐饮食品安全和质量产生担忧和疑虑,尤其是对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供应商行为产生不信任之感,从而造成社会层面上的不良影响。这势必对华伯公司涉案商标商誉造成了实质性贬损。可以认定万亩良田公司侵权情节较为严重。


关于计算基数问题。首先,正是由于万亩良田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江阴市教育局才终止了与万亩良田公司的合同,导致合同余下的合同履行期间内无法通过上述合同及其与万亩良田公司的合同约定内容向学校供货,上述预期利益损失应当计入赔偿数额


其次,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审查中,在无法查明当事人利润率的情况下,参照案外第三人,尤其是所涉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利润率确定权利人商品的利润率,已为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实践所认可。本案中,华伯公司提交的三家同业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利润率最低的利润率为30.54%,而华伯公司主张的23%利润率低于上述数额,以此计算赔偿额反而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在损失计算方面具有合理性。


因此,以非华伯公司商品销售量加上华伯公司预期销售量,乘以低于三家上市公司利润率,确定华伯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额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且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加上华伯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认定赔偿总数为8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