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合同中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1-3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合同双方虽然就法院管辖作出约定:“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纠纷发生时,由于合同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哪一方构成违约等事实的查明,属于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当事人上述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法院予以确定。

(2020 )最高法知民辖终172号

案件概述:

 

上诉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景化工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716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关于本案能否依据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院观点:首先,关于本案能否依据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华福工程公司与浦景化工公司在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属于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上述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关于本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前所述,本案起诉时并不能依据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明确管辖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浦景化工公司可以选择向涉案合同履行地或者华福工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华福工程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浦景化工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在原审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华福工程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其他可能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