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应规范使用表明经营地点的商标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1-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19)粤民终259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集团)、太古汇(广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船舶大厦(以下简称船舶大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船舶大厦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3类,包括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项目在内的第13588288号“ ”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至今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太古集团、太古汇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在第36类上的第7557999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等。被诉标识使用行为包括单独使用中文“船舶太古酒店”,使用“船舶太古酒店”及“GondolaTaiKooHotel”,单独使用英文“GondolaTaiKooHotel”,组合使用图及中英文或图及英文等四种情形,其中组合使用图及中英文或图及英文,系在第13588288号商标中添加英文字母或拆分图文商标的情形,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与被诉使用在酒店住宿上的类别近似,可进行比对。第7557999号注册商标从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期间经过大量宣传、使用、资金投入,已累积了较好的市场声誉,相关营业额和利税较高,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中“太古汇”文字为臆造词,在整个商标中占比较大且具有呼叫性,显著性较强,且与太古集团的核心字号“太古”具有渊源,受其知名度的辐射。在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基础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采用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以及隔离比对的方法分别进行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单独使用“船舶太古酒店”中文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余被诉标识不构成近似,亦不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涉诉酒店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被诉行为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如前所述,“太古”作为太古集团的核心字号,使用历史悠久,市场认可度高声誉好,已为公众广泛知晓;“TaiKoo”作为与“太古”对应的英文表达,经过大量和持续的实际使用,在中国境内已建立起与“太古”稳定的对应关系,二者均可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船舶大厦在酒店经营过程中,以“船舶太古酒店”和/或“GondolaTaiKooHotel”对外经营,但船舶大厦的企业名称中并无“太古”“TaiKoo”字样,其使用方式亦超出了对地名的合理使用范畴。根据查明事实,广州的太古仓码头历经沿革,已成为承载历史文化并与时俱进持续开发和发展的地方。历史沿革中以及现在官方的地名称谓均为“太古仓码头”,官方使用的英文翻译为“TaigucangWharf”,并未以“太古码头”或“TaiKooWharf”指称。因此,即使涉诉酒店经营地点位于太古仓码头附近,可能存在需表明地理位置的使用需求,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仍应规范、合理地使用地名,尤其是在“太古”“TaiKoo”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更应注意避免超出规范的合理的使用范围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太古集团、太古汇公司经营领域包括商业不动产及相关服务,与船舶大厦具有竞争关系,被诉以“船舶太古酒店”和/或“GondolaTaiKooHotel”对外经营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