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成都七中”遭遇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1-1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单纯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者,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争原则、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以及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020)川知民终202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冠城七中)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争议焦点:

冠城七中的被控行为是否造成与成都七中混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单纯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者,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争原则、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以及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要考虑以下四点:

1、冠城七中的业务范围为全日制小学及普通初中学历教育,成都七中的业务范围为高中学历教育,同属于提供教育服务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2、成都七中是一所全国著名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全日制完全中学,为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冠城七中作为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学费收取方面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家长或学生通常会依据学校的声誉、教学管理、师资等进行选择,学校因此获得相应的收益。  

 4、冠城七中在宣传用语中,对其建校渊源、教育服务品质、商业评价、招生宣传等方面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学校”“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与成都七中教育管理一体化”等用语,向社会公众隐喻其与成都七中的建校渊源和教学品质等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冠城七中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成都七中存在合作办学,或存在品牌授权和许可使用关系。由于成都七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冠城七中的不实宣传极易使相关社会公众对冠城七中的建校渊源、背景情况、教学管理评价等造成误认,并直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在办学主体、教学资源、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特定联系,导致对二者教学服务来源教学品质等的混淆,冠城七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