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非公知、有价值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8-3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花费代价获得包括普通及特殊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不能公开获取,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并经采取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273号

案情概述


反光材料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为反光材料及应用反光材料制品、镀膜制品、加工销售等。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俊超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

 

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欣公司,2015年1月19日名称变更为睿明特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五金交电、涂板、反光材料制品等。在睿欣公司经营期间,宋俊超以宋翔的名义参与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

 

宋俊超自行购买反光布,并以宋翔名义先后10次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睿欣公司的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东北地区客户中,与反光材料公司交易客户相重复的有10户,供货交易38笔,宋俊超以个人名义从睿欣公司帐户取款27笔。反光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宋俊超、睿明特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俊超、睿明特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裁判要点


关于本案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可归纳为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以及“保密措施”。

 

第一,反光材料公司向东北地区客户出具的票据,能够证明其与交易记录中的客户发生了实际交易且与交易记录中的客户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以及潜在的交易关系网。

反光材料公司将获取的客户信息整理后输入电脑数据库以及将向东北地区客户出具的票据等上载明的信息予以整理,最终形成了客户名单及相关载体上记录的信息,由此证明反光材料公司通过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等代价才获得了相关客户的经营信息。

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中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备注等内容构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体现了反光材料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的特有,不能从公开的信息中获取。

最高院认为,反光材料公司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信息不仅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普通信息,还包括交易或往来过程中形成的需求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以及备注反映客户交易习惯及意向等特殊信息,上述内容并非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

 

第二,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涵盖时间长,包含客户众多,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有的已成为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有的虽未建立业务关系但亦是反光材料公司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经营信息的客户已与反光材料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

 

第三,反光材料公司为该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与宋俊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且向宋俊超以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由此证明了反光材料公司为该经营信息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