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卡西欧计算器外观设计遭侵权 侵权法代被判连带责任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7-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看,如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对于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考虑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率。对于本案唯一股东的公司,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株式会社”)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将被告深圳市杰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他公司”)、王楚杰诉至法院。原告指控被告一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侵权比对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计算器,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

经比对:

1、两者产品正面上方有一大一小两个矩形屏,且小矩形屏位于大矩形屏的右上角;

2、两者四周均呈倒角、正面的顶部和底部呈弧面设计;

3、两者产品正面显示的功能键的上部是居中的圆角菱形按键和左右对称设计的两个圆形按键,且居中的圆角菱形按键呈四等分;

4、两者产品正面的功能键的中部呈四周为圆角的“凹”形排布的6*4小按键,按键采用矩形设计;

5、两者正面的功能键的下部呈四周为圆角的矩形排布的5*4大按键,按键均采用矩形设计;

6、两者产品背面四周设计有四个圆形支脚;

7、两者产品背面的右上方有一个近似矩形的电池盖;

8、两者产品两侧设有防滑结构。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有底盖,而专利产品没有底盖。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故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侵权行为认定

涉案专利产品为电子计算器,被告杰他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通讯产品、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电子产品生产、加工、研发与销售,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资质及条件。被告杰他公司亦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中宣称其为计算器工厂,是计算器专业生产加工的生产厂家已有二十多年的生产历史,主营行业为计算器,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员工人数51-100人,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

被告杰他公司未提供涉案产品来源于案外人的证据,仅凭被诉侵权产品标注了案外人已失效的商标不足以证明被告杰他公司提出的其并未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

因此,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制造侵权。

 

三、侵权赔偿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告杰他公司未经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方式实施了涉案专利,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经济损失金额按照原告的产品销售价格×原告的利润率×根据原告证据计算的被告销量总额得出的。对此法院认为,产品价值的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外观设计专利,应考虑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率,原告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贡献率未提交证据,仅凭两次取证时显示的被告杰他公司30天内成交量计算被告的月平均销量依据不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及其创新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情节。酌定被告杰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此外,被告王楚杰系被告杰他公司的唯一股东,且被告王楚杰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被告杰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