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字节跳动商标维权路漫漫

作者: 发表日期:2020-10-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抖音短视频,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该软件于2016年9月20日上线,是一个面向全年龄的音乐短视频社区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音乐短视频,形成自己的作品,会根据用户的爱好,来更新用户喜爱的视频。2019年12月,抖音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

而随着抖音短视频的爆火,各类“抖+”的商标频频出现,如“抖房”、“抖车”、“抖股”等,这类商标在商标局审查阶段,审查员除了对于商标注册绝对禁止条件、商标显著性等进行审查外,主要会对商标的相同、近似进行审查,因此给了“抖房”、“抖车”、“抖股”等商标可趁之机,但也不能因为抖音短视频的爆火,就使得字节跳动对各类“抖+”的商标进行垄断,是否系对字节跳动“抖音”相关的“抖+”的商标抢注也要根据个案原则来进行判定。

字节跳动公司先后多次提起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避免他人抢注近似商标。

案例一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05月28日申请注册的第“31202884”“抖房”商标,字节跳动在异议期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4281148号“抖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第31202884号“抖房”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二

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4月03日申请注册的第“30013364”“抖车”商标,字节跳动在异议期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车”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盘(音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281371号“抖音及图”、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避雷器;电解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4281148号、第24281198号、第24281264号“抖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眼镜”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商标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万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异议人及其他互联网企业、电影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或电影名称近似,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五百余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30013364号“抖车”商标不予注册。

从上面两个案件不难看出,尽管抖音短视频爆火,且字节跳动在先注册“抖音”等商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能够对各类“抖+”的商标进行垄断,仅从商标近似角度进行维权存在较大难度,“抖车”商标不予注册的主要原因在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其大量商标与异议人及其他互联网企业、电影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或电影名称近似给出合理解释。因此,当权利人在进行商标维权时,若希望提高自身系列商标的纯净度,可尝试从“抢注人”是否存在恶意的角度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