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商标权失效后重新申请,不能视为是已失效商标的延续

作者: 发表日期:2020-09-2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依据我国2001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届满而未进行续展的,该商标权失效。即使该商标持有者就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重新提起注册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授权的商标应为独立存在的、和已失效商标无任何关联的标志,而不能视为是已失效商标的延续。

 

 

案情介绍

一审案号:(2017)京73行初7665号

二审案号:(2018)京行终3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和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无效宣告(商标)

 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汉台酒业公司)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和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国和酒业公司)所有的第10067252号"汉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于2017年8月7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96848号关于第10067252号"汉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

国和酒业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撤销被诉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汉台酒业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上诉理由:

1、第542239号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虽然早于汉台老窖酒厂及汉台酒业公司的商号产生时间,但该商标于2009年4月7日才转让给国和酒业公司,该商标的受让时间晚于汉台酒业公司对“汉台”商标及商号的最早使用时间,在此情形下,第542239号商标的注册情况不应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2、汉台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汉台”是汉台酒业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商号。

 

汉台酒业公司主要上诉理由:

1、“汉台”是汉台酒业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商号,经长期使用与宣传,与汉台酒业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2、诉争商标损害了汉台酒业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在国和酒业公司受让第542239号商标时,汉台酒业公司的商号就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第542239号商标失效以后,国和酒业公司应合理避让。

4、国和酒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不存在商誉延续。

 

法院认为: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鉴于王正贤于1998年5月26日成立了贵州省仁怀市红塔酒业有限公司(简称红塔酒业公司),又于1998年11月11日设立了个体工商户汉台老窖酒厂,前者销售产品,后者生产产品;红塔酒业公司于2007年6月5日更名为汉台酒业公司,汉台老窖酒厂于2007年6月4日更名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西山酒厂(简称茅台镇西山酒厂)。汉台老窖酒厂与汉台酒业公司并无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故汉台酒业公司欲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主张现有在先的商号权,起始时间只能自2007年6月,至本案诉争商标申请之日2011年10月14日。汉台酒业公司延续汉台老窖酒厂的商誉可作为酌情考虑因素。

综合汉台酒业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4、5和6,可以认定:自2007年6月至本案诉争商标申请之日,“汉台”是汉台酒业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商号,经使用与宣传,已经与上诉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依据我国2001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届满而未进行续展的,该商标权失效。即使该商标持有者就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重新提起注册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授权的商标应为独立存在的、和已失效商标无任何关联的标志,而不能视为是已失效商标的延续,第542239号商标的注册情况对本案诉争商标应否获得注册并不产生影响。国和酒业公司自2009年4月10日受让第542239号商标后并未进行2001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商标未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亦未形成任何应受保护的商誉,第542239号商标因未续展而失效后,国和酒业公司对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本案诉争商标是否应当获得注册的关键在于,其申请时是否满足2001年商标法所规定的授权要件,包括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所禁止的“损害了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汉台酒业公司已将“汉台”作为商标及商号在先使用在白酒商品及相关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并使之形成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汉台酒业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汉台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足以影响到对原审判决裁判结果的改变,对其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66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和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