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赔30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0-09-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原告在其运营的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天猫旗舰店等处大量使用bilibili商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宣传和推广,结合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的在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 “D嘀哩D嘀哩”和“DILIDILI”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分别为哔哩哔哩和嘀哩嘀哩,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

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即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

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在视听接触中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的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的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了混淆。

 

 

案情介绍

案号:(2019)沪0110民初20314号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 系哔哩哔哩幕网www.www.bilibili.com(b),.com(以下简称B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社区,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网络视频(尤其是高质量日本动漫视频)的传播、直播等服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经授权,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商标。

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 是www..www.dilidili.wang.wang(以下简称D站)的共同经营者,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诱骗广大网络用户使用其侵权网站进行视频点播。

原告认为三被告恶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意图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进而牟取不法利益,其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B站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誉,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诉请

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

2.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嘀哩嘀哩网站(www.2.(www.dilidiwang).wang)及两个新浪微博账号(新浪微博名称为: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00元;

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

1.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D站之前确由嘀哩公司经营,但该网站由于在2018年年底遭遇黑客攻击,已无法再使用。“嘀哩嘀哩”手机APP由被告嘀哩公司经营,但该软件只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未公开运营。在2007年5月之前,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在该微博注销后,嘀哩公司开设了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的微博并单独进行运营。

2.被告嘀哩公司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理由为:其一,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其二,涉案商标中使用的字母为b,被告使用的对应字母为d,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不存在相似性,不会造成年轻人群体的混淆;其三,“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其四,被告之前确实临时性使用过纯字母的DILIDILIdilidili或标识,但这些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且被告现已不再使用,原网页上或有些许标识残存,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情形;其五,被告嘀哩公司于2019年年初试运营www.www.dilidili.name,.name网站,该网站已于2019年3月14日转让给了一家新加坡公司,之后的经营行为均与被告无关。被告也未经营过dilidili666.com。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

1.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羁绊网之前由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经营,后来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由于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均是委托专员进行人员招聘,故在招聘广告上会存在相似性,不能以此认定羁绊网由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

2.在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之前,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运营,在嘀哩公司成立后,该微博就移交给了嘀哩公司,只是由于未及时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故由嘀哩公司委托羁绊公司运营,该微博于2017年5月注销。

3.D站、dilidili.name与“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与被告二、三无关。D站的运营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温博特只是D站的创始人,而非D站的控制人、管理人,也并非被告嘀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同意被告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

5.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一、被控侵权网站、手机程序及涉案微博由三被告共同运营。

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在2017年4月30日进入D站时有显示“为了应对近期的访问不畅请保存以下网址备用www.www.dilidili.name",.name”的内容,“嘀哩嘀哩更新姬”于2019年2月26日发表微博称D站的新域名为www.6Dwww.dilidili.name,.name,结合被告嘀哩公司自认其曾运营过www.www.dilidili.name,.name的事实,法院据此推定三被告对于www.www.dilidili.name..name网站亦存在共同经营。

二、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服务类别上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经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作为上述四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有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授权区域内的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因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首先,原告在其运营的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天猫旗舰店等处大量使用bilibili商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宣传和推广,结合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其次,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D站、dilidili.name、羁绊网www.005.tv和手机APP“嘀哩嘀哩”。其一,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的在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D站使用了D、“D嘀哩DILIDILI嘀哩”和“DILIDILI”标识,dilidili.name和手机APP使用了“D嘀哩D嘀哩”和“DILIDILI”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分别为哔哩哔哩和嘀哩嘀哩,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其二,“嘀哩嘀哩”手机应用程序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且D站上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与第190684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应用程序的图标为DILIDILI”,载入页面使用了 “D嘀哩嘀哩DILIDILI”等标识,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如前所述,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的“DILIDILI”与第19068427号商标构成近似。其三,羁绊网为D站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与第1135606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羁绊网页面上使用的“DILIDILI”字样,。,与该商标亦构成近似。其四,第113560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USB闪存盘,原告认为根据2019年版本的尼斯分类标准,USB闪存盘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属于类似商品,但一方面,USB闪存盘是具有硬件实体的物品,与网络上的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另一方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dilidili.name和手机APP“嘀哩嘀哩”亦存在提供动漫下载服务的情况,而D站上部分动漫虽有下载选项,但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且点击下载后系跳转至百度网盘页面,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第11356033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即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

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在视听接触中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的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的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了混淆。

综上,三被告在D站、,ddilidili.name,www.005.tv.name、羁绊网www.005.tv与“嘀哩嘀哩”手机应用程序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实施了侵害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现原告主张根据B站的知名度、相应位置的广告位价格,结合被告网站广告位数量等计算赔偿额,但在三被告未提交广告合同、财务账册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的估算方法,难以确定被告的实际广告获利。鉴于此,法院立足商标本身的作用及价值,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涉案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的运营时间、D站页面中存在广告的事实、被告在收到诉状材料后对网站的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

一、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三、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

四、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