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8-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情简介

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4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

聚力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本案的管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1.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侵害著作权尤其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2.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均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

4. 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本案不应由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节省司法资源。

 

争议焦点

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之诉,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只要有一个连接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该院即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对于属于该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可以作为管辖连接点。由于爱奇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依据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排除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系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案件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系针对涉及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问题,均非针对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件管辖问题。故聚力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