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以电影《悟空传》素材泄露案为例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6-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涉案电影《悟空传》素材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判断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即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关于秘密性,涉案素材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在电影公开放映之前,该等信息当然不为其经营领域内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且对该等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故涉案素材具有秘密性。关于价值性,涉案素材已基本涵盖了即将上映影片的全部内容,其必将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关于保密性,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中有关于保密义务的专门约定,此外,原告在涉案电影拍摄的其他各环节均签订有保密条款,故应当认定原告对涉案素材已经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素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一应从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来看,需以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为前提。二从披露的对象方面来看,应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包括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案号:(2017)京0105民初68514

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

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

2016913日,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就涉案电影《悟空传》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电影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合同设置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均应永久保守因履行上述合同从对方获得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电影内容、新丽公司向派华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电影内容、剧情、演职员名单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新丽公司将涉案电影的全片素材交付派华公司执行音频后期制作工作。2017517日,新丽公司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包括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特效镜头文件等)被公开于百度网盘,普通用户无需提取密码即可获取。201778日,即涉案电影首映前一天,新丽公司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内容仍在网络广泛传播,并公开售卖,视频中注有指向派华公司的水印。新丽公司认为涉案电影全片素材等文件属于其商业秘密,派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赔99000000元。

 

争议焦点

一、关于法律适用。

关于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的竞争关系问题,新丽公司及派华公司同属于从事文艺创作、制作等项目的影视行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中,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201811日之前,故该案应当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关于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虽然派华公司提到服装、道具及场景等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电影作品并非所有服装、道具及场景等素材的简单结合,即使其组成部分已经属于公有领域或者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只要各个部分相互组合取得全新的意义,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涉案素材除未包含片头、片尾完整字幕及部分特效内容外,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在电影公开放映之前,该等信息当然不为其经营领域内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且电影凝结了演员、导演、摄像等众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对该等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故涉案素材具有秘密性。关于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涉案素材已基本涵盖了即将上映影片的全部内容,其必将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关于保密性,《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本案中,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签署的《电影音频制作委托合同》中有关于保密义务的专门约定,且其中已经明确《悟空传》电影内容、新丽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包括剧情、制作进程等在内的其他未公开之信息均属于保密义务范围内的秘密。此外,新丽公司在涉案电影拍摄的其他各环节均签订有保密条款。故应当认定新丽公司对涉案素材已经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素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关于派华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行为主体来看,该条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为合法知悉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外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从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上述规定中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以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为前提。从披露的对象方面来看,该条规定中的“披露”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包括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

本案中,派华公司依据双方合同,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派华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两项,一项为其通过百度网盘向其公司以外人员披露涉案素材,另一项为其将涉案素材以WKZ”为名上传至百度网盘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之上。关于第一个行为,派华公司明知其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仍向其公司以外人员传递涉案素材,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关于第二个行为,涉案素材最终泄露于互联网之上,系因其将涉案素材上传于百度网盘所致,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考量派华公司是否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在影视行业中,电影公开放映之前,有关电影拍摄的主要内容必然属于相关权利人最为核心的经营信息,派华公司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且以WKZ”即《悟空传》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为名的行为,显然与上述经营信息的重要程度不相匹配。故法院认为,派华公司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且该上传行为最终导致涉案素材的泄露。综上,派华公司的该行为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新丽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素材的商业价值,新丽公司对涉案电影的投资情况,派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被告派华公司向原告新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及合理费用309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