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8.24-8.30)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8-3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热门案件一览

 

1、“新百伦”商标撤销复审

2、《英雄联盟》推出Q版手游?法院认定:《最萌英雄》构成不正当竞争

3、贵州茅台酒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审案

4、“甘谷驿”商标无效宣告案

5、“汤小林”商标因涉及「公安部A级通缉犯」被驳回

6、视觉中国未经同意使用并出售演员照片 一审被判侵权

 

新鲜资讯汇总

 

1、国务院印发6个新设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共提及22次知识产权

2、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2019.9.1起施行

3、无专利代理资质机构名单新增24家

4、北上广跨域立案直通三地

5、国知局:关于“在大数据时代,加强企业专利管理”提案的答复

  

热门案件一览

 

1、“新百伦”商标撤销复审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因第11263416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18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5日申请复审。其主张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认为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不包含本案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服务,非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证据2、3与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服务无关。证据4为“N”运动鞋等商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在指定期间(2015年01月02日至2018年01月01日)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来源: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2、《英雄联盟》推出Q版手游?法院认定:《最萌英雄》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在线公司)发行《最萌英雄》手游,并提及“可能你会认为这游戏名听起来像是LOL,没错!此游戏就是以LOL为背景……《最萌英雄》以独特视角将LOL移植到移动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英雄联盟》游戏的独家运营权,其知悉上述情况后,一纸诉状将光宇在线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光宇在线公司在光宇游戏网站或本案公证书涉及的一家游戏平台的游戏栏目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光宇在线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9760元。光宇在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与腾讯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其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光宇在线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

 

1)光宇在线公司与腾讯公司均为网络游戏的运营者,光宇在线公司应当知晓《英雄联盟》游戏的存在。虽然《英雄联盟》游戏为端游,《最萌英雄》游戏为手游,但两者均为网络游戏,且两款游戏玩家群体存在重叠,故光宇在线公司与腾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2)光宇在线公司开发运营的《最萌英雄》的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系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模仿,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光宇在线公司在其经营的光宇游戏网站在宣传推广《最萌英雄》游戏时多次强调其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使人误认为《最萌英雄》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手游Q版,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京法网事)

 

 

3、贵州茅台酒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审案

 

8月23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黔酒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粤黔茶酒商行(以下简称粤黔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是深圳法院系统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的形式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贵州茅台主张,被告中黔酒业制造销售、被告粤黔商行销售的产品“贵州茅台镇商务用酒”侵犯了其注册使用的“贵州茅台酒”图文商标、“MAOTAIZHEN”“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圆形图案商标等4个知名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产品“贵州茅台酒”高度近似,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原告就此主张被告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据介绍,侵权事实的认定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最大的难题。我国2018年4月修订的《人民陪审员法》关于7人合议庭的设置,恰恰契合了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审理的这一需要。《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决定本案采用7人合议庭的审理模式,即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经合议庭评议,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当庭对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中黔酒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粤黔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告中黔酒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来源:法制日报

 

 

4、 “甘谷驿”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16207475号“甘谷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自然人张强(即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谷种、饲料”等商品上。2018年3月20 日经核准转让于延安新达土特产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017年9月11日,宝塔区甘谷驿镇瓜薯协会(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应当予以禁止。且原被申请人曾表示愿意将争议商标高价转让给申请人,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原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复印件与当地工商局留存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相比较,注册号、发证机关、日期、字号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服务等内容一致,但经营者姓名显示不一致。且原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并作出合理说明。故可以证明原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包括使用伪造虚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虽该商标已转让于本案申请人,但只要该商标申请注册时具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则无论当前的商标持有人是否为原商标申请注册人,也无论受让人取得该商标时是否对此知情,都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来源:国知局网站)

 

 

5、“汤小林”商标因涉及「公安部A级通缉犯」被驳回

 

近日,“汤小林”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原因是“汤小林”是公安部A级通缉犯,是公开通缉的十名重大“盗抢骗”犯罪在逃人员,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有两个名为“汤小林”的商标申请,其申请时间均为2019年1月3日,由上海白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申请类别为43、35。其中一个商标申请用于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咖啡馆;餐厅;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馆;寄宿处等。另一个商标主要申请用于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商业研究;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商业组织咨询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6、视觉中国未经同意使用并出售演员照片 一审被判侵权

 

因认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某某”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肖像权侵权。演员秦某某将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二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认为:(1)汉华易美公司应为涉案网站责任承担主体。结合涉案网站的ICP备案经营主体信息为汉华易美公司、视觉中国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网站暂停服务的公告》、《关于子公司收到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的公告》中对涉案网站的主体情况及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视觉中国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被告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首先,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该些图片时,由于该些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的许可。其次,原告秦某某作为公众人物而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属于公众知情权合理范畴,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予过度干预;反之,对于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如生活场景,其肖像权则应受到保护。被告使用该些照片具有销售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获利的商业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对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行为的侵权判定。从涉案网站对涉案照片的展示及其陈述,被告认可其展示的涉案图片并未获得秦某某肖像权的授权。被告以网站展示为形式,以对外授权并收取使用费为目的,属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经许可销售获利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面部有遮挡的涉案部分图片,此部分照片虽然面部进行了一定的遮挡或者是侧脸,但在被告已经对该些照片所载人物信息进行编辑的场景下,并不会导致受众对该些照片所载肖像产生排他性的误认;网站明知该些照片中的人物即秦某某,仍销售该些图片,属于明显利用原告肖像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若不加以禁止,会严重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利益。被告使用该些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一种绝对权,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拥有包括允许他人使用在内的绝对支配权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业交往的深入,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呈现新的现象和特点,对肖像尤其是名人肖像的商业使用成为普遍现象,因为公众人物其自身的属性,致使其肖像权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原则,对于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权应当予以和普通公众一样的保护力度。

 

(来源:京法网事)

 


新鲜资讯汇总

 

1、国务院印发6个新设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共提及22次知识产权 

 

8月26日,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公布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6个新设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共提及22次知识产权。

 

其中,《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到,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机制。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探索人才和技术资本化评估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可作价、成果转化能估价、人才团队有身价。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体系,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探索推进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支持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探索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到,深化国际文化创意和体育赛事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演艺及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到,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登记制度、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设立医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到,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到,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政府网网站)

 

 

2、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2019.9.1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三号

 

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27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无专利代理资质机构名单新增24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安排,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推进“蓝天”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19〕142号)的要求,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加快推进“蓝天”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了《关于配合“蓝天”行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监督整治行动的通告》。现将截至2019年8月26日,协会自“蓝天”行动以来筛查出的第四批24家无专利代理资质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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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4、北上广跨域立案直通三地

 

8月26日,全国首例沪粤跨域立案和京沪跨域立案同日办理完成。北上广三地跨域立案的成功打通,标志着上海与京、粤、津、苏、浙、皖六地跨域立案实现“全贯通”。

 

8月26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完成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跨域立案”办理。此案由上海浦东法院管辖、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龙华法院)协助,是上海与广东两地首次实现跨域立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来到广东龙华法院,跨域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迅速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并发出立案申请。远在上海浦东法院的工作人员立即审查,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当场予以受理,并同步将案件专属二维码、诉调通知书等材料推送给广东龙华法院,整个跨域立案流程用时仅15分钟。

 

8月26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也协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完成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全部操作在跨域立案专属平台上完成,全程可见,立等可取。

 

据悉,截止8月26日,上海法院已完成21起案件的跨域立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5、国知局:关于“在大数据时代,加强企业专利管理”提案的答复

 

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45号(科学技术类130号)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提到,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立项工作,将汇聚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包含保护、运用数据)、国际交换数据以及各部委共享数据,形成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与其他相关信息交互融合的数据资源,为全社会知识产权行业应用大数据技术提供必要、权威、及时的基础数据,鼓励和引导对知识产权数据进行社会化、市场化的开发利用,明晰界定公共服务、市场服务边界,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全国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和区域系统建设,丰富数据库资源,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方面的创新应用,提高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精准度,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将继续优化专利导航实用工具,结合各类主体实际需求,形成区域、产业、企业等不同层面专利导航相关业务标准和指导规范。同时,将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布局,支持运营中心充分利用智能分类、知识图谱等新兴信息技术,加强行业专利大数据的应用。

 

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机制,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实务培训力度,重点培养具有大数据思维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为知识产权行业创新发展提供高层次、国际化、专业化的智力支撑。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