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8.17-8.23)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8-2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热门案件一览

 

1、“片仔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

2、最高院改判“加多宝广告语”案

3、“金龟子”艺名被保护

4、获赔50万!“途歌佩奇车上纹”一审被判侵权

5、网友编辑百度百科词条涉名誉侵权百度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6、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不服裁定结果诉至京知法院

 

新鲜资讯汇总

 

1、国知局:公开征集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银保监会、国知局、版权局联合发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通知

3、加拿大正式批准《专利法条约》

4、上海市知产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5、国知局:关于“提高商标及专利行政评审和诉讼效率提案”的答复函

 

 

热门案件一览

 

1、“片仔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

 

日前,因“片仔癀”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原告厦门中药厂以“片仔癀”为药品通用名称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厦门中药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片仔癀”在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已构成“医用凝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裁定诉争商标维持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厦门中药厂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片仔癀”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构成其核定使用的“医用凝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片仔癀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使用和注册“片仔癀”的行为,不属于厦门中药厂所称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且厦门中药厂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未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不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北京)

 

 

2、最高院改判“加多宝广告语”案

 

2019年8月16日,加多宝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纠纷案件再审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加多宝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其对 “王老吉”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王老吉 ”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其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在客观上,基于广告语的简短扼要特点,以及“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广东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提升“ 王老吉 ” 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消费者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实际经营主体的认知,结合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3、“金龟子”艺名被保护

 

日前,因艺名“金龟子”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龟子”既属于第三人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判断该特定名称能否作为在先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关键,是相关公众能否将该名称与在先权利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和刘纯燕建立起直接指向关系,“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刘纯燕可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

 

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晓“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
此外,关于原告提出的“金龟子”作为艺名显著性不高、其通过大量使用使“金龟子”在早教领域具有知名度以及原告曾依法申请撤销了在先“金龟子”商标等主张,皆不属于诉争商标未构成损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权的抗辩事由,原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均未予支持。

 

(来源:知产北京)

 

 

4、获赔50万!“途歌佩奇车上纹”一审被判侵权

 

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国和英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自动保护原则,英国主体的著作权在我国自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在我国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等问题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评判。但是,为确保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的确定性,应当明确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本案中,《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起源国为英国,其原始权利归属应适用该美术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即英国法。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就本案而言,被告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不是依上述作品直接获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从正常的交易角度考虑,被告想要使用原告的作品需要征得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双方通过磋商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就是上述许可费的丧失,因此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本案可通过在原被告双方间虚拟交易而计算出正常的许可费。

 

(来源:京法网事)

 

 

5、网友编辑百度百科词条涉名誉侵权百度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因认为百度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对其已故父亲词条的编辑行为侵犯其父名誉,原告赵某某遂将平台方百度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提供侵权人信息、变更或撤销百度百科用户协议条款、恢复词条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

 

法院认为赵某某在发现侵权后通知百度公司,百度公司审核后进行了删除,由此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在删除侵权字句之前,百度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侵权行为进行审核。

 

1、在用户所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共享以及观点表达,存在引发侵权的风险。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应当具备预防上述风险发生的意识,并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到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极易出现主观化、情绪化以及特殊针对性的表达。因此百度公司对于“百度百科”人物类词条编辑的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

 

2、百度公司始终未向法院提供涉案词条被涉案百度用户编辑时所适用的用户协议、编审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涉案百度用户对案涉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均未提供任何参考资料,修改原因缺乏客观依据,但均短时间通过。说明百度公司未通过有效措施对人物类词条编辑存在的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

 

由此百度公司在可以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应当向赵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以“百度百科”为代表的网络百科,已逐步成长为社会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呈现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应对互联网内容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百度公司不得为降低运营风险而无限制扩充免责内容,有责任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核系统的逻辑判断、运算能力,辅之增强人工审核力度,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让网络百科类产品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互联网发展。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在涉案词条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赵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

 

典型意义
网络百科不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基于词条侵权风险以及网络用户信赖,应当对词条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尽到主动审核义务。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6、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不服裁定结果诉至京知法院

 

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申请注册“B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宾利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宾利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宾利”、“B及翅膀图形”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宾利公司的“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宾利公司将“宾利”等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具有知名度,因而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之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东方公司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认定东方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显著性较高,能够获得注册说明诉争商标与在先权利并不冲突,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东方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诉争商标被无效,将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在商标领域,其他主体也申请了大量商标,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实际使用。经查询,发现有多件包含“B及图”等商标已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新鲜资讯汇总

 

1、国知局:公开征集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征集范围 

 

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标准体系建立及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面向全国征集相关地理标志管理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担任委员。 

 

二、委员条件 

 

(一)本领域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科学研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法律服务、检验监督等方面工作的专家或技术骨干,熟悉本专业的业务和标准化业务,具有本专业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技术管理职务,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现仍从事与本专业有关工作; 

 

(三)熟悉和热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工作,遵守技术委员会章程,能够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四)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五)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三、申报要求 

 

(一)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支持的方式。 

 

(二)委员候选人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推荐单位负责审查登记表内容,确保其真实性,单位负责人在登记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一单位推荐的委员人数不超过3名,同一人员不能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三)请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四份(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另提交同底照片2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一并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同时须提交电子文档。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委员候选人资料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一届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联系方式 

 

人:赵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邮 编:100088电 话:010-62083546 010-62086894传 真:010-62083171电子邮箱:pgi@sipo.gov.cn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银保监会、国知局、版权局联合发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

三、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3、加拿大正式批准《专利法条约》

 

WIPO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加拿大的批准文书。《专利法条约》将于2019年10月30日对加拿大生效。加拿大继6月加入三项重要的与商标有关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批准《专利法条约》突显其对WIPO多边合作的坚定承诺。在加拿大批准后,《专利法条约》的缔约方达到42个。

 

《专利法条约》旨在简化国家和地区进行专利申请和专利授予的正规程序。它酌情使国家/地区程序要求更接近《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适用的要求。因此,《专利法条约》为专利制度用户提交专利申请和主管部门处理申请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专利局开展业务的效率。最重要的是,《专利法条约》协调了国家/地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要求,特别是在一定条件下提供了避免因未遵守时限而无意中丧失权利的机制。

 

(来源:https://www.wipo.int/portal/zh/news/2019/article_0026.html WIPO官网)

 

 

4、上海市知产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拟对《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80号)进行修订。现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16日

联系人:张燕山

电话:23110888

邮箱:zys820701@163.com

传真:50723882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5、国知局:关于“提高商标及专利行政评审和诉讼效率提案”的答复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936号(商贸旅游066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光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商标及专利行政评审和诉讼效率的提案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激活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职能

 

近年来,我局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大力压缩专利商标审查周期。通过优化管理流程,创新工作模式,以高效审查为导向,合理调配审查资源,改革现有审查模式,综合运用集中审查、加快审查、巡回审查、联合审理、优先审查、独任审查、短周期试点、快速保护等方式,进一步优化专利复审及商标评审案件结案周期。2019年上半年,专利复审案件结案周期平均为11.7个月,以优先审查程序结案的复审案件平均周期为6.7个月;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周期已压缩至7个月以内,商标评审案件积压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多措并举,积极调配审查资源,目前专利复审及商标评审工作人员能够应对请求量的增长。此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及商标评审通常采用书面审理模式,无需申请人赴京,不会给京外请求人带来附加成本。  今后,我局将继续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提升专利复审及商标评审审查人员能力,完善相关程序,不断深化便利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请求人各种成本,更加便利请求人。  


二、关于将商标和专利行政诉讼管辖权分散至地方已经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或重点地区知识产权法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管辖法院是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的。当前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决定或裁定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其中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管辖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负责一审和二审,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管辖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一审和二审。故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无法从司法层面进行管辖权调整,需要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或者出台专门决定。  其次,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于北京,目前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均由北京市的相关法院进行管辖,属于各领域行政诉讼案件采用的惯例。涉及授权确权的专利及商标行政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是符合现有惯例的做法。  第三,为了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诉讼管辖的确定不仅要考虑便利起诉人,也要考虑被告的应诉活动以及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当前,在专利复审及商标评审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的前提下,如果将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分流至京外的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必然使被告增加较大应诉成本。  


三、关于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评审或诉讼

 

第一,关于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诉讼审理的建议。随着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司法也在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特殊性,研究推动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法,不断将互联网法院中创新的理念和改革的成果积极借鉴和运用到知识产权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一审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提高审判质效、更好地服务当事人。积极探索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依法推进“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抽调法官团队设立速审组,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解决行政案件不断增多的案件压力。下一步,将加强调研,适时开展试点,积极推动互联网手段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关于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评审的建议。为加快适应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趋势,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我局也积极开展专利复审及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正积极加快智能审查系统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审查业务的深度融合。目前,专利复审已经开展远程口审,可以解决异地口审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商标便利化改革深入及商标评审信息化建设,将逐步实现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网上申请及审理。届时,当事人均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评审申请。接下来,我局也将进一步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促进专利复审及商标评审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16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