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标撤三程序中“使用”证据的具体要求

作者: 发表日期:2019-06-2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商标撤三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中,百一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真实性、相关性、过于单一且未能完整显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出发,充分论述,最终获得商评委支持。


 

案情简介

 

10648434号“图片1.png”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由意大利鸿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游泳衣;领带;腰带;手套(服装);围巾;婚纱"商品上。

 

2017年9月18日上海芬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百一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系争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由此驳回其撤销申请。

 

2018年7月9日,申请人委托百一向商评委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并在收到商评委发来的系争商标之《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本案进行答辩。

 


焦点及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围绕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系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服装;鞋;帽;袜;游泳衣;领带;腰带;手套(服装);围巾;婚纱" 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展开。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了服装采购合同、两张发票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主要证据。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其对系争商标的使用情况,由此请求维持系争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主张通过网络等方式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系争商标,也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并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百一具体质证意见如下:

 

1、根据《商标审理规则》并结合本案,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图片1.png” ;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1、服装;2、鞋;3、帽;4、袜;5、游泳衣;6、领带;7、腰带;8、手套(服装);9、围巾;10、婚纱;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2014年09月18日至2017年09月17日;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中国大陆;

6)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真实性、相关性、过于单一且未能完整显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

 

1)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所有重要信息均为手动填写,且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

2)被申请人提供的2张发票均未显示商标信息,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综合被申请人提供的手写合同及未显示商标信息的发票来看,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是通过“发票倒推合同”的方式伪造使用证据应付商标审查。

3)被申请人仅提供了一套真实性存疑的使用证据,并未提供产品照片等其他使用证据加以辅助,证据材料过于单一,由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有力的证明系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使用。

4)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完整显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具体而言其提供的证据只涉及了商品“服装(对应群组2501-2505)”,其余群组的商品“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对应群组2507,2508,2509,2510,2511,2512,2513)”并未涉及,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商品“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上的使用。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商标审理规则》中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证据要求,亦均不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理应撤销。

 

商评委最终认为,木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和服装采购合同均为手写合同,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发票均未出现商标名称。即便采购合同与发票金额一致,在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和服装采购合同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难以判断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对系争商标核定的商品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系争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撒销。 

 

 

(本案由百一甘章乖  华飞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