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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6-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热门案件一览

1、“羊卓雍措”商标被无效宣告

2、“稻花香”商标之争—生产商销售商均成被告

3、“爸爸去哪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4、“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5、承德露露vs 汕头露露

6、“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前停用!

 

新鲜资讯汇总

1、商务部:中国2018年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达356亿美元

2、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全票接纳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3、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

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2019.7.1起执行)

5、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

 


热门案件一览

 

1、“羊卓雍措”商标被无效宣告

 

基本案情

 

14383893号“骆驼祥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县羊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羊卓雍措”地处浪卡子县,在西藏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羊卓雍措”是公共资源,若为一家独占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被申请人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羊卓雍措”,或者与“羊卓雍措”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这些圣湖,承载着藏族人对宗教,对大自然的无限遐想和期冀,虔诚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绕湖朝圣。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羊卓雍措”相同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可能损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网站)

 


2、“稻花香”商标之争——生产商、销售商均成被告

 

因认为自己注册的商标“稻花香”未经许可被擅用同种产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州米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将大米生产商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大米销售商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及海淀分店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福州米厂诉称,其是福建省唯一的大米加工国有企业,于1999年7月28日在大米商品上取得“稻花香”商标注册证书。该商标注册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品牌运营,使得该商标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福州米厂曾先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稻花香”商标许可给福州恒丰米业有限公司、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曾认定“稻花香”既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也不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经福州米厂调查发现,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销售了由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突出标注“稻花香”标识的大米。原告福州米厂认为,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稻花香”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3、“爸爸去哪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

 

13333131号“爸爸去哪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河南五品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8年3月28日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称“爸爸去哪儿”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已经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是其旗下知名的亲子互动真人秀娱乐目,构成申请人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3326148号“爸爸去哪儿Where Are We Going? 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娱乐等服务上)。

 

裁定结果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两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如果一个标志已经注册为商标的话,就不应再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此规定亦可适用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属于注册商标,因此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上的“爸爸去哪儿”文字不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寻求保护。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形成时间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爸爸去哪儿”节目名称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益。同时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益的节目领域关联较弱,难以认定有关服务属于申请人节目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最终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来源:商评委网站)

 


4、“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第9212913号“骆驼祥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转让给北京万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25日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198号“骆驼及图”商标、第3254148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模仿,造成公众混淆。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骆驼”企业字号权。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囤积大量商标,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引起市场混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裁定结果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18年6月25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因此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委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争议商标“骆驼祥子”作为老舍先生的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已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在指代事物、整体含义上与申请人“骆驼”标识已产生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且申请人名下注册仅争议商标一枚,因此没有充分理由及证据认定被申请人系恶意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来源:商评委网站)

 


5、承德露露vs 汕头露露

 

1997年,露露集团国企改制,经过资产、业务重组后,承德露露诞生并上市,汕头露露属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后汕头露露因发生巨额亏损,被剥离出上市公司,承德露露选择委托其加工利乐包杏仁露。

 

后关于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是否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先后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规定汕头露露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都有效这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此后围绕露露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权、相关《备忘录》的合法性、以及露露相关产品销售的市场划分等问题,双方拉开了旷日持久的官司大战。

 

2018年7月23日,汕头露露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金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2 月27日以及2019 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承德露露6月5日公告显示,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对于这一判决,承德露露表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其提出了旨在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以及旨在证明《补充备忘录》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但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未予采信。据此其对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来源:上海证券报)

 

 

6、“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前停用!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但申请未通过。2010年6月9日,茅台集团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但2016年年末,商标局作出决定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及图注册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茅台集团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国酒茅台”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8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8年7月下旬,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评委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但诉讼未及开庭就引发外界较大关注,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纷纷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随后,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于同年8月发布《立刻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并“向国家商标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按照《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茅台集团不但未来在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中,不能再使用“国酒”的称谓,而且可能还将因此前滥用“国酒”称谓而遭受处罚。

 

(来源:中国网财经)

 


新鲜资讯汇总

 

1、商务部:中国2018年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达356亿美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2日发表《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郭卫民出席,介绍和解读白皮书有关情况。

 

据王受文介绍,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知识产权大国。去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50多万件,已连续8年位列世界第一。在自己发明创造的同时,中国也和其他国家开展知识产权贸易。就购买来说,中国在2001年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只有19亿美元,去年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已达到356亿美元,增长近19倍。其中,向美国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达到86.4亿美元,占我国购买知识产权总额的将近1/4。

 

(来源:人民网)

 


2、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全票接纳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全球最大的版权保护组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CISAC),5月30日在日本东京召开会员大会,于当天接纳新会员的投票中,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中摄权)获得与会120个国家和地区250多位代表的一致赞同顺利加入CISAC成为新会员。

 

为了加入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版权保护组织,中摄权经过3年的精心筹备和认真准备,在推动中国《著作权法》修改,提高摄影家版权保护水平,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普及和宣传版权保护知识,开拓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收费,壮大维权队伍积极发展会员使会员人数达到近2万人,充分体现了权利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等工作业绩都得到了CISAC的认可。

 

荣获此新身份后,中摄权可在CISAC框架内平等和更加广泛地与各国版权保护组织开展合作,在分享国际先进版权保护工作经验,共享版权保护和运营专业知识,技术与信息服务等众多方面扩展更大的领域和空间。不仅如此,中国摄影家的版权可以在CISAC视觉艺术会员国中的互联网、公共传播领域(包括有线、无线电视和卫星传播)、展览、广告、出版(书籍、报纸、期刊)、租赁和租借、任何类型的复制(包括私人使用复制)等全方位得到保护,在分享国际版税(稿酬)方面渠道更加通畅,操作更加快捷。

 

(来源:法制日报)

 


3、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

 

6月10日,格力电器发布《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指出奥克斯空调价格便宜但耗电量很大,产品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奥克斯随后回应称,对于格力的不实举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举报事件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重视。6月10日深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我局对此高度关注,已于当日下午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情况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将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6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关涉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中消协对此高度关注。我们注意到,事件已经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担忧和不安,也引起有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我们期待尽早给出结论。

 

宁波警方已受理奥克斯集团报案。6月11日,格力电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发起了这样的一次投诉,希望能够带动整个行业对空调的质量,对空调的能效标识做一次排查和改变。

 

(来源:新京报)

 


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2019.7.1起执行)

 

根据近日公布的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对专利费用减缓条件进行了了调整,调整如下:

 

其中个人申请: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

 

其中单位申请: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来源:知产团)

 

 

5、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9〕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现公布《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沪知局〔2018〕14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