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对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2-1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鲁锦”在1999年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公司的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上诉人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家纺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7)济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家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1.山东鲁锦公司的“鲁锦”文字商标和“Lj+LUJIN”的组合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于第25类、第24类商品上,此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此两商标的法律效力应受到尊重。

但任何权利均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到公共利益。商标权也有其权利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对应到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对商标权的保护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对于那些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商标,但并不会便消费者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认知的情况,应不属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2、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鲁锦”这一名称不是由某一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单独占有使用,而是适用于山东地区特别是山东鲁西南地区的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其次,大量证据表明,“鲁锦”织造工艺历史悠久。

在提到“鲁锦”两字时,人们想到的是一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传统悠久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织造工艺。用这种工艺织造出的纺织品,具有手工织造,纯棉质地,色彩绚丽,图案古雅,绿色环保,舒适耐用等特点。法院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法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名称的确定与是否科学没有必然关系,对于相关公众已接受的、指代明确的、约定俗成的名称,是不必考虑其是否科学的。只要相关公众了解了这一名称,明确了这一名称所指代的具体对象,那么名称的区别作用、符号作用、指代作用即体现出来。

“鲁锦”在1999年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3、山东鲁锦公司于99年获“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等。2001年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物、棉织品等。鉴于商标可注册性的判断并非民事侵权案件可解决的问题,所以法院尊重其仍是有效商标的客观事实。因山东鲁锦公司商标所使用的文字与消费者所知晓的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一致,故其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趋于弱化,相应的其作为商标被保护的特性亦弱化。

本案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鲁锦”两字,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是鲁锦面料的,其生产技艺是符合鲁锦的生产特点的,不具有侵犯山东鲁锦公司“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对“鲁锦”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礼之邦家纺公司作为鲁锦制品的专卖店,其也有权使用“鲁锦”两字,同样不构成对山东鲁锦公司“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由于“鲁锦”毕竟是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准则,鄄城鲁锦公司在今后的市场经营中有权在标明其产品是鲁锦面料的同时,应合理避让他人对“鲁锦”商标的专用权利。故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中应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精一坊”,以标明其鲁锦产品来源,方便消费者识别不同鲁锦产品的生产厂家。

基于同样的理由,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使用也是正当的,此使用行为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山东鲁锦公司无权要求鄄城鲁锦公司去掉其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