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2-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魏某对理财账户资金来源及构成的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理财账户大额转出的资金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0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案涉三理财账户转出资金应否认定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问题

1.关于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案涉三理财账户的开户人为魏某,魏某依法为三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人。魏某上诉主张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均为孙某炒股的投资及收益而并非魏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魏某、孙某在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初字第71号刑事案件询问笔录中均有过孙某是利用李泽强、魏东名下账户炒股、孙某曾帮助魏某炒股的陈述,魏某亦明确陈述孙某没有用过魏某的卡炒股。该案刑事判决认定,孙某利用李泽强、魏东账户炒股的本金数额为2800万余元,2010年左右钱已经转回给孙某。孙某本案一审中所作两次证言与其在上述刑事案件询问时所作陈述,在炒股证券账户数量、时间、户名、金额、卡号、款项来源、用途等重大事项上均不一致,其有关炒股本金4000万余元及收益金额8000万余元的证言亦无法与一审法院调取案涉三理财账户银行资金流水明细、证券账户流入与流出金额相对应。故一审认定孙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述账户资金为孙某所有,上述三账户中的资金为魏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2.关于魏某转出资金应否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本案中,魏某对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来源及构成的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自己名下账户内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所有,案涉三理财账户大额转出的资金为魏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转移财产数额的认定。魏某上诉主张案涉三理财账户流水中扣除投资账户重复使用资金即关联账户重复资金后,实际转出金额共计186834449.07元,且其中141267297.28元已经支付给孙某及其关联人员,不应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魏某主张上述三账户实际转入资金中仅4502562.92元与魏某有关,其余均为案外人或李某存入,但并未提供三账户中其他流入资金系代他人保管或与魏某无关的证据,其自认李某亦存入资金恰能证明流入款项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魏某主张实际转出资金中的141267297.28元已经支付给孙某及其指定的案外人,其不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如上所述,魏某关于案涉三理财账户内资金均系孙某证券投资及收益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其向孙某或其关联人员支付上述资金并无合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魏某二审所提《银行流水专项审核报告》将李泽强及魏东名下银行账户纳入审核范围,并将该两人名下账户与案涉三理财账户之间互转金额予以扣除,但上述两人名下账户资金并未纳入李某与魏某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上述两人名下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据此,魏某上述要求扣减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案涉三理财账户资金流转明细金额进行了核实,以对外转出金额加卡取金额、加账户余额再减去魏某名下存款类账户转入金额的计算方法认定魏某通过该三个账户隐藏、转移财产金额为380985747.39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对李某要求分得上述财产的55%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据充分,应予维持。

二、关于案涉个体工商户经营收益应否认定为李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问题

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对15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均为案外人并均已于2014年注销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均主张经营成本由李某和魏某支付、实际控制人为李某和魏某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个体工商户的收益应归二人所有。

魏某和李某关于个体工商户成本来源、管理模式、收益归属的主张已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且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也无法证明二人已经与实际登记业主就投入、收益、利润进行了对账或者清算。故魏某主张李某隐藏、转移了上述个体工商户经营利润收益,依据不足。一审虽对魏某按估算金额分割上述个体工商户利润的主张未予支持,但认定经过清算确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15个个体工商户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利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赋予魏某另行主张的权利,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