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传播他人编造的负面文章构成商业诋毁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6-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涉案文章以阳光纸业公司诉浙江山鹰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讼情况为蓝本,对文章发布时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评论,且该评论非基于客观中立立场,而是使用消极负面、没有事实依据的语言评论阳光纸业公司的诉讼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阳光纸业公司以专利诉讼之名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等误解,侵害了阳光纸业公司的商业声誉。虽然山鹰公司主张其并非文章的作者和最初发布者,但商业诋毁行为不仅限于编造行为,还包括传播行为。

 

 

 

案号: (2022)鲁民申2014号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纸业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山鹰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7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关于山鹰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问题。 

第一,本案中,山鹰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一审裁决被撤销纸业专利纠纷历时7年被判异地重审》一文,虽然山鹰公司主张其非文章的作者和最初发布者,但商业诋毁行为不仅限于编造行为,还包括传播行为,因此山鹰公司以其非作者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第二,原审认定涉案文章存在虚假信息、误导信息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本案中的涉案文章以阳光纸业公司诉浙江山鹰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讼情况为蓝本,对文章发布时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评论,且该评论非基于客观中立立场,而是使用消极负面、没有事实依据的语言评论阳光纸业公司的诉讼行为。虽然法院驳回了阳光纸业公司在涉案文章中的诉讼请求,但未认定其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且阳光纸业公司确实拥有“涂布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二审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认定涉案文章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并无不当,山鹰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的认定。

第三,原审认定山鹰公司的行为对阳光纸业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并无不当。阳光纸业公司与山鹰公司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其在其网站发布涉案文章的受众也系阳光纸业公司的销售对象,涉案文章的内容也与山鹰公司有密切的关系,涉案文章对阳光纸业公司的否定性评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阳光纸业公司以专利诉讼之名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等误解,侵害了阳光纸业公司的商业声誉。

另外,原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涉案文章存在虚假、误导信息,能够认定山鹰公司商业诋毁行为的成立,不需要追加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