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最高院:许诺销售赔偿责任承担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许诺销售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销售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因晨源公司对其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涉案专利权并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审判令晨源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晨源公司上诉主张,在青科公司不能证明其许诺销售行为给青科公司造成损失或其因此获利的情况下,晨源公司只需承担赔偿青科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许诺销售行为客观上会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害。专利法规定的许诺销售,是指以通过广告、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向不特定的人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行为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前,既可能发生在产品销售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许诺销售行为的目的虽指向销售行为,但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

 

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因被诉侵权人许诺销售的价格通常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会对潜在消费者产生心理暗示,影响专利产品的合理定价;或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专利产品转而考虑与被诉侵权人联系,造成延迟甚至减少专利产品的正常销售。此外,被诉侵权人许诺销售行为还可能对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可见,许诺销售行为的存在,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的价格侵蚀、商业机会的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这种损害是可以合理推知的结果。权利有损害必有救济,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该救济即应当至少包括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最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而不是只承担其中一种形式。

 

其次,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更有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依法保护专利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应当坚决依法惩处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以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威慑制止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不仅具有侵权的可责性,也具有实际损害的后果。如果仅仅因为许诺销售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难以准确证明,就免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仅承担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支付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既不符合权利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法原则,也不利于充分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最后,专利权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许诺销售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时,可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正是因为考虑到专利侵权损害证明的困难,专利法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当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晨源公司关于在许诺销售行为造成损失或其因此获利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其只需承担赔偿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但是,在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的情况下,其侵权损害后果可能轻于实际销售的损害后果。因此,确定被诉侵权人就许诺销售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具体赔偿金额时,应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恶意与侵害情节,基于案情予以区分。本案中,在青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晨源公司侵权获利、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晨源公司的主观过错、晨源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青科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晨源公司赔偿青科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基本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