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涉新闻集合式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6-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今日头条”这种新闻集合式新媒体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中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主张涉案文章分别系从与其有授权许可协议的第三方链接而来,但是该授权许可协议均明确约定其可设链转载的内容为“自有版权内容”。涉案文章左上角虽标有合作网站的字样,文章首页首段后标明涉案权利人的名称及作者,该文对于作者的明确记载足以引起侵权人的注意,而侵权人却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未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方式对合作网站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进行筛选甄别,进而避免所链接的作品不是其合作网站自有版权作品情况的出现。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当知道所链接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19号2018)苏民终588号

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快报公司”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

现代快报公司发现“今日头条”手机新闻客户端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出租屋爆燃 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等6篇新闻作品。头条网(www.toutiao.com)的ICP备案显示主办单位苹果系统中“今日头条”App下载页显示的开发者等均指向了字节跳动公司,因此,现代快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字节跳动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1万元。

 

争议焦点

一、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现代快报公司公证保全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使用了涉案4篇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现代快报公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的辩解不能成立。从现代快报公司公证保全证据来看,用户点开今日头条客户端即可看到涉案4篇文章。字节跳动公司称其与第三方网站签订了以链接方式进行作品传播的相关协议,且第三方网站存在涉案作品,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用户阅读今日头条客户端中的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故并不能以此证明其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

最后,即使字节跳动公司仅对涉案4篇文章提供了链接服务,其亦构成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条中的“侵权的作品”与“所链接的作品”均指作品在被上传至被链网站时,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此时上传者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而对该作品设链或保持链接的行为,则为这种未经许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如果设链者对此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属于间接侵权。

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主张《为能多见见孙子……》《女子民政局……》2篇文章分别系从与其有授权许可协议的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链接而来,但是字节跳动公司与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签订的合作协议均明确约定其可设链转载的内容为该两家网站“自有版权内容”,即中国江苏网、东方网享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虽在协议中要求两家网站承担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却未要求其提供任何关于其享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权利人的清单列表。《为能多见见孙子……》一文左上角虽有“中国江苏网”字样,但文章首页首段后标明“现代快报记者薛晟通讯员苟连静”,该文对于作者的明确记载足以引起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注意,而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却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未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方式对合作网站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进行筛选甄别,进而避免所链接的作品不是其合作网站自有版权作品情况的出现。综上,字节跳动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当知道所链接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字节跳动公司主张《仪仗队……》《煤气泄漏……》2篇文章系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链接而来,但其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已终止,而今日头条客户端登载《仪仗队……》《煤气泄漏……》两文时间为2015年9月。字节跳动公司虽称其与新浪网的协议可续展执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无权对新浪网内容设链转载。综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即使仅对涉案4篇文章提供了链接服务,因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亦侵犯了现代快报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信息网络传播的中枢,是连接版权人、用户及各种的桥梁和媒介,在网络传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新的经营主体和法律主体成为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临界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大量分散的用户的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其法律责任的考量应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有效节约诉讼成本而又不阻碍技术的发展。但是,此种考量的前提依然是充分尊重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创新、促进知识生产为核心。具体到本案,现代快报公司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系业内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媒体,经营规模大,涉案文章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受众多,影响范围广,字节跳动公司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支持赔偿金额1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