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服务模式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6-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1、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也即对侵权作品设链或保持链接的行为,是为这种未经许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如果设链者对此明知或应知,属于间接侵权。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以下简称现代快报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原审原告 以下简称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现代快报主办单位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至8月,其刊登《叶落归根,9旬老太恢复中国国籍》、《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仪仗队阅兵礼服出自江苏企业》等六篇文章,署名记者分别为薛晟、朱鲸润、陈泓江。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与三人签订有《职务作品创作合同》,载明前述记者受现代快报公司指派接受无锡分公司的领导与指示,负责新闻采编等工作。双方确认在职期间创作出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工作性质相关的,且代表其意志的新闻作品著作权归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共同享有。

 

在由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开发、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供具体服务运营的“今日头条”app中搜索三记者姓名,出现上述六篇涉案文章。经核对上述文章与现代快报刊登的文章,除《叶落归根,9旬老太恢复中国国籍》、《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办离婚时起争执她惨遭丈夫割喉》3篇文章标题的字词有所改变外,内容均一致。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打工妹……》及《9旬老太……》等2篇文章由用户上传,其余4篇文章系从合作方获得授权而链接。

 

原告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停止侵害其涉案6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结果及法律意义

 

一审法院判决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赔偿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有如下法律意义:

 

1、时事新闻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对新闻事件的简短描述因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不构成作品。若文字表达中不仅包含单纯事实情况,还含有以文艺创作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非时事新闻。

 

涉案的6篇文章是由记者采访、撰写并经编辑后发表在《现代快报》的书面语言表达形式,无证据显示其内容与他人已有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存在其他作者,故涉案6篇文章系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虽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但含有以文艺创作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并非时事新闻。

 

2、根据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与三记者签订《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在其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的情况下,无需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及《出版管理条例》倒推《现代快报》的主办单位从而确定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不应混淆著作权权利人与报纸出版管理单位。

 

3、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6篇文章构成部分侵权。

1)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打工妹……》《9旬老太……》2篇文章分别由成都商报和汉网用户上传,该2篇文章显示于今日头条客户端时,左上角都标明了具体的上传用户的名称,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改变了涉案作品并从中获利,故在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应对涉案作品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也即对侵权作品设链或保持链接的行为,是为这种未经许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如果设链者对此明知或应知,属于间接侵权。

 

首先,对于《为能多见见孙子……》等其余4篇文章,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其现有举证只能证明其与第三方网站存在以链接方式进行作品传播的协议,并不能进一步证明其对涉案4篇文章确实仅提供链接服务,而未将涉案文章复制至其服务器中;亦无证据证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涉案作品许可他人转授权使用。

 

其次,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能多见见孙子……》及《女子民政局……》分别由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提供,但其未要求该两家网站提供任何关于其拥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权利人的清单列表,并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同时,在《为能多见见孙子……》一文中,左上角有“中国江苏网”字样,而文章首页首段后标明“现代快报记者薛晟通讯员苟连静”,这种明显差异应引起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注意从而通过诸如设置关键词等方式将此类作品进行筛选甄别,现其并无相应操作,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应知。关于《仪仗队……》《煤气泄漏……》2篇文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系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而链接。但因其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可续展执行,故对此观点不予采纳。


 

二审争议焦点及结果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涉案文章《煤气泄漏……》是否享有著作权,并可单独提起诉讼;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4篇文章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展开。

 

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

1.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首先其已取得合法授权进行设链转载,且第三方媒体的网站上确实存在涉案作品。其次涉案4篇文章在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页面上,均在左上角显示“中国江苏网”“手机新浪网”“东方网”等标识。

 

2、《煤气泄漏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女子民政局办离婚当场被丈夫割喉致死》来源于新浪网,新浪网是经许可传播,字节跳动科技公司链接2篇文章不构成侵权。

由此主张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主张

1、其对涉案文章《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依法享有著作权。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将侵权文章刊载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并未显示其是从其他网站直接链接,即使是链接而来,其亦因没有对文章是否侵权进行初步的审查具有明显过错。

 

2、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新浪网对其授权是自动延续。

由此主张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侵害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述及结果,认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即使仅对涉案4篇文章提供了链接服务,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亦侵犯了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