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利润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0-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马房大桥公司的三方股东明粤公司、马成公司和百佳公司均在2001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报告中盖章确认,应视为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已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但上述利润分配报告中已明确百佳公司2001年度应分配利润暂不分配、2002年度应分配利润暂缓分配。在马房大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未能就向百佳公司分配利润重新作出决议的情形下,百佳公司主张马房大桥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支持百佳公司关于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77

案情简介

原告百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被告肇庆广肇马房北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房大桥公司)

19981019日,广东省明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肇庆市马成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百佳公司(丙方)签订《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合同》,约定:……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

合作公司的收入扣除合作公司一般性经营支出后的余额即为合作公司的可分配收益.

1999629日,广东省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肇庆市马房北江公路大桥项目改为中外合作方式建设经营的批复》称,马房北江公路大桥项目改为中外合作方式建设经营,项目投资估算不变,由明粤公司、马成公司和百佳公司组成合作公司建设经营,项目建成交工验收后,按832号批复的规定,通过马房大桥收费站广州至肇庆方向的单边收费经营该项目

2002424日,马房大桥公司出具抬头为各董事的《关于二○○一年度利润分配的报告》称,去年合作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大桥收费收入共39624894元。

2003126日,马房大桥公司向各股东出具《关于2002年度利润分配的报告》称:去年合作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大桥收费收入共39470931元。

遂诉请判令马房大桥公司向百佳公司支付20012002年度公司应分配利润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是否应予支持

一审中法院认为

马房大桥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成立经当时的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百佳公司是马房大桥公司章程、上述审批文件和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股东之一,百佳公司和马房大桥公司均确认百佳公司已经根据马房大桥公司章程的规定向马房大桥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百佳公司作为马房大桥公司股东的身份在本案中并无争议。

百佳公司作为马房大桥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股东权利。但百佳公司请求马房大桥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百佳公司要求分配的利润是马房大桥公司的合法利润。马房大桥公司在诉讼中确认,马房大桥公司认为其并未获得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其有权收取马房大桥广州至肇庆××路桥费用的权力,但其实际收取了上述费用而且其利润全部来源于这些费用。马房大桥公司成立之后,根据432号批复,马房大桥公司通过马房大桥收费站广州至肇庆方向的单边收费经营本项目,广东省公路局也作出86号批复,同意将马房大桥收费站广州至肇庆方向单边收费转缴马房大桥公司,但广东省物价局并未针对新马房大桥的收费标准作出相应核准。

而在马房大桥公司成立之前,旧马房大桥曾经两次上调收费标准,根据89号批复、316号批复,旧马房大桥上调收费标准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用于偿还肇庆市公路建设还贷。百佳公司和马房大桥公司均确认,马房大桥公司实际修建的是肇庆至广州方向的新马房大桥,但马房大桥公司被批准经营的是广州至肇庆方向实际上是旧桥的收费。

虽然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和广东省公路局已批准了马房大桥公司对马房大桥广州至肇庆方向进行收费经营且马房大桥公司实际收取了该费用,但马房大桥公司的收费和原有旧马房大桥收费的关系、马房大桥公司的收费标准、马房大桥公司收取的费用中是否包含了旧马房大桥的收费尤其是应用于肇庆市公路建设还贷的加价收入等,均未明确。

上述问题属于马房大桥公司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相关行政机关对此作出认定之前,尤其是在89号批复、316号批复和86号批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马房大桥公司的利润是否合法、是否全部属于马房大桥公司尚未明确,该利润暂不宜作出分配。事实上,双方当事人亦确认,马房大桥公司成立至今,在2000年向各位股东分配过利润,在案涉20012002年向除百佳公司之外的另外两位股东分配过利润,之后,马房大桥公司在其账面未分配利润高达2.6亿元的情况下至今再未分配过利润。

此外,根据马房大桥公司章程的规定,马房大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马房大桥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2001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百佳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综上,百佳公司请求马房大桥公司向其分配20012002年度利润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