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无法证明公司高管因违反竞业禁止获得实际收益难以追偿成功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0-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葛毅炯设立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佳兆业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根据法律规定,葛毅炯作为高管违反竞业禁止获得的收入应归佳兆业公司所有,但佳兆业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葛毅炯所获得的收入,佳兆业公司主张的26.40万元的损失亦无法证明系葛毅炯造成,故佳兆业公司要求葛毅炯赔偿26.4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号2017)沪01民终14283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佳兆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被告葛毅炯

佳兆业公司成立于20121023日,设立时股东为葛毅炯等四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体育赛事的组织、策划、礼仪服务等。A公司系佳兆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足球俱乐部的经营管理,从事足球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201668日,葛毅炯等相关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佳兆业体育文化公司向佳兆业公司增资,增资后佳兆业体育文化公司持有佳兆业公司70%的股权。   

《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未经各方书面同意,各方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其他经营实体。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佳兆业体育文化公司满意并且不得在任职期间内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佳兆业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业务经营活动,在离开佳兆业公司2年内不得在与佳兆业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企业任职。

2015年迄今,葛毅炯为佳兆业公司董事。

201741日,葛毅炯设立B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体育赛事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等。2017619日,葛毅炯将B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葛毅春。

有数名教练原登记于A公司,后这些教练到B公司工作;有数名球员原登记于A公司,后这些球员代表B公司参加比赛。

    遂诉请判令赔偿因竞业禁止取得的收入26.40万元停止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注销并解散A公司,解除与上海A中学签署的合作协议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葛毅炯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如果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其法律后果如何。

 

一审中法院认为

葛毅炯作为佳兆业公司董事,对佳兆业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此外,根据葛毅炯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书》,葛毅炯亦对佳兆业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设立、从事与佳兆业公司业务相关的经营。佳兆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体育赛事的组织策划,而葛毅炯设立的A公司的经营范围亦涉及体育赛事策划,故葛毅炯设立A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佳兆业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根据法律规定,葛毅炯作为高管违反竞业禁止获得的收入应归佳兆业公司所有,但佳兆业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葛毅炯所获得的收入,佳兆业公司主张的26.40万元的损失亦无法证明系葛毅炯造成,故佳兆业公司要求葛毅炯赔偿26.4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佳兆业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葛毅炯已经转让A公司的股份,佳兆业公司要求葛毅炯注销A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佳兆业公司要求A公司解除与进才中学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因佳兆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A公司与进才中学签署了合作协议,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无法支持。

对于佳兆业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虽侵权行为可产生多种救济手段,但相应的救济手段应和佳兆业公司受到的损害相匹配。佳兆业公司并未证明葛毅炯违反竞业禁止给佳兆业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且葛毅炯已经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故佳兆业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佳兆业公司要求葛毅炯支付8,000元证据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因佳兆业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佳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