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经加工直接搬运数据资源争夺用户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0-0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创锐公司未通过正常运营刷宝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相应的合法经营利益,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锐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1)京73民终1011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

        创锐公司为刷宝APP苹果IOS版及安卓版的运营公司,其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了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

        微播视界公司为短视频行业影响较大的企业,认为创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抖音APP平台中由用户短视频生成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竞争利益,损害了竞争秩序,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400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创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

创锐公司提出如下抗辩事由:

       第一,创锐公司与微播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刷宝APP中的部分用户与抖音APP用户重合。为此,创锐公司提交了创锐公司、力奥公司、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瑞尔公司)与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公司)签订的《KA客户竞价广告投放返货协议》、抖音APP中宣传刷宝APP功能的网页打印件、刷宝APP在抖音APP上投放广告的视频予以证明。

      第二,刷宝APP系为用户提供短视频上传的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短视频均系用户上传。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经核查,有1220条短视频为刷宝APP自有视频,有合法来源。为此,创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其自行整理的部分涉案短视频的用户信息表格,信息包括刷宝链接、帐号昵称、刷宝UID等栏目。创锐公司表示上述用户信息是根据用户昵称在其存储用户信息的数据库导出的。上述用户信息中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均在201811月之前,且部分用户无用户姓名、手机号、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等。

2.其自行整理的部分涉案短视频的后台信息表格,信息包括Title(刷宝视频名称)、URL(刷宝链接)、VID(抖音VID)、Authornickname(刷宝用户名)、Item_title(抖音视频名称)、Item_link(抖音链接)、ShowID(刷宝ID)、UserID(用户ID)以及Create_time(创建时间)。信息显示相关视频创建时间在201811月至2019430日之间。创锐公司表示其后台数据中无用户上传IP,且该部分后台信息并不关联前述用户信息数据库,须另行通过ShowIDUserIDCreate_time三个数据在用户数据库中检索才可获得用户信息。

3.部分用户授权书、创锐公司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创锐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录制视频、其自行整理的创锐公司员工在抖音APP和刷宝APP的视频列表。创锐公司表示,上述证据可证明涉案短视频中的1220条短视频系刷宝APP自有视频,为授权用户、创锐公司员工以及创锐公司推广部上传,有合法来源。

4.自制视频、介绍如何通过刷宝APP上传短视频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刷宝APP有上传短视频功能,只是因为技术所限,上线前期仅对部分用户开放视频上传功能。

       第三,刷宝APP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为此,创锐公司提交了刷宝APP后台对相关视频审核不通过截屏打印件、“刷宝短视频”微信公众号及刷宝APP中相关投诉方式网页打印件、投诉邮件等,以此证明刷宝APP平台具有多种投诉渠道,对于有抖音标识的视频均审核不通过,对相关投诉亦及时进行了处理。

 

法院认为

       首先,微播公司设置123.59.215.50搬运自抖音”VID码的视频出现于刷宝APP上,创锐公司对此无法进行合理解释。

       其次,在播放过程中显示有标识、“抖音”“视频不见啦”字样的4个视频出现在刷宝APP上,创锐公司虽表示上述视频为用户上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视频为用户上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普通用户能够在抖音APP中以下载的方式获取上述视频文件。

      再次,微播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9416日安装的刷宝APP安卓版无上传短视频入口,2019429日安装的刷宝APP苹果IOS版提示“目前仅开放部分用户使用,敬请期待”,无法发布视频。

      最后,现有证据显示刷宝APP上出现多处评论内容、评论顺序甚至标点符号与抖音APP对应评论完全相同,难以解释为巧合,且出现表情图未能以正常的图像效果显示,却展现为表情符号的现象,则进一步证明相关评论内容系来源于抖音APP的用户评论。

       综合以上因素,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

      创锐公司未通过正常运营刷宝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相应的合法经营利益,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锐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赔偿500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