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刮码销售正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3-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1)粤03民终13900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利婷滋补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458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刮码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二维码的目的是为实现产品可追溯。二维码的使用使得对产品产地、生产批次、销售流转的识别变得更加快捷、精准。通过产品上的二维码和生产批号,可以实现产品跟踪、产品验证、售后登记等多种功能。

本案中,首先,上诉人存在大量虚假宣传行为。上诉人在未取得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线上销售的授权,却使用“Perfect完美官方商城”“完美商城企业店”作为网店名称,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完美(Perfect)”图像作为头像,商品名称中使用“旗舰店官网专卖”,商品销售图标上突出显示“官方授权”“授权企业店正品保障”等虚假宣传内容,即便上诉人所销售商品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正品商品,其行为也显而易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针对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上诉人的刮码销售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构成了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产品生产厂家可借助二维码溯源功能,优化对产品质量、营销体系以及售后服务的管控。同时,二维码也是产品包装的组成部分,起到产品溯源、品质保证作用。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包装(包括二维码)完好才意味着该产品可能系原装正品,二维码被刮则往往意味着产品来源不清、真伪不明,难以溯源,无法验证真伪,至少不是出厂原装产品。正如本案当中,上诉人对于刮码销售未作任何事先说明,且客服事后不恰当的回复已经实际导致购买者对被刮码芦荟胶商品的真伪、是否原装正品产生怀疑,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该种行为在破坏了被上诉人利用二维码实现产品溯源及营销管控的同时也导致消费者对生产、销售芦荟胶商品的被上诉人的产品质量及信誉产生质疑、贬损。上诉人的该种行为难言正当。一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将上诉人的本案刮码销售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