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功能独立于艺术美感且具美感的立体造型可认定为美术作品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3-0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1)粤73民终4650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深圳市都市之森创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之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甲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丁公司)、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7959号民事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迷你甲虫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法院认为,在美术作品的实际认定中,一般认为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上以可视的方式表现出来,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就能构成美术作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艺术品明确列为保护客体,但若其立体造型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实用艺术品而言,与绘画、雕塑等其他典型的美术作品相比,其更偏重于实用功能的特性使得在认定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标准方面存在特殊之处。比如,背包作为一种具有储物等功能的生活用品,具有实用性,同时,其作为一种由线条、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立体造型,当其造型具备一定的艺术美感时,则具备艺术性。对于同时具有实用功能和一定美感的背包,可以认定为通常所称的实用艺术品,当其使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相互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具有美感的立体造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涉案“迷你甲虫包”具有艺术美感的部分主要在于包正面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形状设计,同时背包的实用功能体现在收纳物品时可向外鼓起,达到扩充收纳的目的。如果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正面不使用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设计,则达不到扩充收纳的目的,即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能相互独立,其艺术美感无法与扩充收纳的实用功能相分离。且涉案“迷你甲虫包”正面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形状设计不符合美术作品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不足以使公众将其视为一件艺术品,因而不属于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二审中,都市之森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在争议焦点一中认定涉案权利作品属于产品设计图,但在争议焦点二认为“迷你甲虫包”不属于美术作品,更不属于作品,前后表述矛盾。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权利作品属于产品设计图并无不当,产品设计图是为制造产品而绘制的图形作品,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其体现的是绘图中的科学美感,因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按照产品设计图制造出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侵害,取决于该产品的艺术美感与其实用功能是否能够分离,该产品本身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如上所述,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不能相互分离,不构成美术作品,故对该产品设计图的保护应仅限于对该图纸本身的复制、发行等使用行为,而甲丁公司、诺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产品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未侵害都市之森公司对涉案产品设计图享有的著作权。都市之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