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例】百一商标行政诉讼精选案例 | 知名作品名称权构成在先权益

作者: 发表日期:2022-11-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情简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委托上海百一对第24231520号“葫芦弟弟”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我们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葫芦兄弟》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已构成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诉争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局认可该无效理由,对第24231520号“葫芦弟弟”商标在第9类的注册宣告无效。


后该商标持有人福建葫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国知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委托百一陈少兰律师、李晓岩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美影厂代理律师提交了大量关于《葫芦兄弟》知名度的证据。《葫芦兄弟》由第三人自1986年完成创作发表,第三人系动画片《葫芦兄弟》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作品现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1988 年以来,《葫芦兄弟》荣获广播电影电视部授予的优秀美术片奖、第五届中国(常州)国际动漫艺术周国际动画比赛“电影长片类评审团特别奖”、第五届中国国际动漫节“美猴奖”、中国儿童少年电影第三届“童牛奖”等奖项。


我们认为,“葫芦兄弟”的作品名称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6 年第三人出品《新葫芦兄弟》,该作品进行了广泛地持续播放,作品名称“葫芦兄弟”较高的知名度一直延续至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与相关影片建立了直接且明确的对应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葫芦兄弟”的作品名称构成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在先权益,第三人有权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现有的在先权利。


诉争商标系“葫芦弟弟”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第三人的在先知名作品名称“葫芦兄弟”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原告对此理应知悉,其注册的诉争商标与《葫芦兄弟》作品名称十分近似,且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面向一般消费者,与《葫芦兄弟》作品播放的媒介等具有关联性,是动画片出品单位开拓相关衍生商品的通常选择之一,且第三人业已在第9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葫芦兄弟”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葫芦兄弟”作品名称的权利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第三人对“葫芦兄弟”的作品名称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代理人简介:


李晓岩  

知识产权律师、商标代理人

擅长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及商标民事侵权诉讼;

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代表案例:

代理“葫芦娃HULUWA”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19-2020年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代理“葫芦娃一家人”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胜诉,最高院再审胜诉

代理“吉祥航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在2019年商标授权确权案例评选中进入前20

多件代表性案例被《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题报道

中华商标杂志常年撰稿人


陈少兰

百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代表案例:

・2021年度《中国版权》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经典司法判例・中华商标协会2020年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2021年上海十佳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例・2021年上海十佳商标代理案例・2020年上海十佳商标代理案例・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个人荣誉及社会任职:

・《世界商标评论》(World Trademark Review)2020年度

    “商标保护及诉讼”领域杰出个人

・国际商标协会立法与监管委员会会员(2022-2023)

・国际商标协会公共信息委员会委员(2020-2021)

・北海国际仲裁院、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特邀仲裁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听证员

・中华商标协会继续教育授课人

・2018年度优秀知识产权诉讼卓著团队(知产力)

・2019年度全国十佳著作权诉讼律师(强国知识产权论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

・2020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之星

・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创业导师

・海南师范大学职业导师

担任文汇报社、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如新中国等多家大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常年为《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华商标》、《上海知识产权》等专业文章撰稿并提供咨询意见,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业内媒体及人民网等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