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杨丽萍舞蹈动作具有独创性使用相应剪影构成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2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故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杨丽萍的舞蹈作品《月光》中的有关舞蹈动作被认定具有独创性,餐厅经营者在装潢中使用相应舞蹈动作剪影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号(2018)京0108民初32020号 


案件概述:


原告杨丽萍公司称:云海肴·云南菜餐厅经营者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下称“云海肴餐厅”)擅自在其中关村欧美汇店中,将涉案作品复制在屏风、墙画、隔断中,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严重侵害了杨丽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进而取得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丽萍《月光》舞蹈与被诉装饰图案对比,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云海肴餐厅方面辩称:被诉装饰图案作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的可能;被诉装饰图案的创意源于云南传统民族舞蹈的个别动作,并非对特定人物肖像、特定作品的改编、复制,无法体现出任何舞者的情感表达,未构成对舞蹈作品的侵害,亦未侵害杨丽萍公司相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与杨丽萍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装饰图案不足以引起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月光》舞蹈中连续的舞蹈动作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云海肴餐厅中关村欧美汇店中的被诉装饰图案展现的每个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而其中特定舞蹈动作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故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云海肴方面有关被诉装饰图案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的可能的观点,法院认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故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云海肴餐厅方面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