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最高院案例: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文件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31号

 案件简介上诉人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喜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正云、山东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公司)、山东珂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四喜人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2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一问题,就转化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对此,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连接面上设置有四个连接孔”。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连接面上设置的连接孔是四个还是五个,就需要解释何为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连接孔”。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就权利要求2的文本来看,其明确限定“所述连接面上设置有四个连接孔,连接孔中设置有若干凸齿”,故可知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连接孔”均设置有1个以上的凸齿,若孔中无凸齿,则不属于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连接孔”。进一步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第328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记载的内容,可知在连接孔中设置凸齿是为了在现有技术的柱、孔过盈配合连接的基础上设置附加结构,其作用是进一步增强积木拼接的稳定性。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连接面中间位置所设置的无凸齿的孔,不属于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连接孔”,光达公司、珂熹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连接面上设置有五个连接孔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最高院不予支持。
  光达公司、珂熹公司还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插件与积木本体是一体化的,而涉案专利产品是分开的,两者不同。对此最高院认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关于“其中一个或者若干连接孔上设置有与连接孔相配合的插件”的内容,可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并未限定插件与积木本体之间的具体设置方式,并且,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亦记载了插件可与积木本体连接为一体,因此,光达公司、珂熹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最高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最高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