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典型案例:反法第十二条互联网兜底性规定的法律适用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本案从司法层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第四项兜底性规定适用进行认定。

涉案APP对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的行为使得涉案APP用户无需向被上诉人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对爱奇艺APP中的部分功能进行限制。被诉行为为上诉人增加了交易机会,干扰了被上诉人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直接损害了被上诉人基于VIP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还会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9)京73民终3263号

案情概述:

上诉人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龙魂公司)、上诉人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龙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752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观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一般也仅限于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领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在崇尚注意力经济的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下,用户注意力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中的重要资源,也是众多网络经营者的争夺对象,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用户流量等资源也实现了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的交互融合,对用户流量等重要经营资源的争夺也从同行业经营者扩展到非同业经营者。因此,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具体到本案,爱奇艺公司经营的是视频分享网站领域,爱奇艺APP是网络视频播放平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经营的是游戏软件、多媒体技术的开发等领域,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亦称涉案APP是游戏软件分发平台,二者看似并非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被诉具体经营行为看,二公司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涉案APP将爱奇艺视频VIP账号分时段出租,提供的也是网络视频播放服务,与爱奇艺公司存在业务上的重合,二者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再者,无论是爱奇艺公司通过爱奇艺APP所提供的网络视频播放服务还是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涉案APP所提供的游戏软件分发服务,网络用户都是二者所争夺的重要经营资源,并且其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往往也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当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或以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因该行为必然会使他人网络用户减少,从而对双方的经营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上,双方构成竞争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二):关于被诉行为的正当性


法院观点:

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来看,该条款适用于经营者在网络环境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突出利用“技术手段”对达到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第一,从技术手段上看,按照该条款规定,这种妨碍、破坏行为应指向于权利人本身,结合本案,作为网络视频服务经营者,VIP视频是爱奇艺公司推动VIP付费会员业务并在网络视频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经营资源,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利用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段出租给涉案APP的用户,使其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


第二,从主观过错上看,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对于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应当知晓,亦应知晓爱奇艺公司为提供视频VIP服务付出了支付版权费、自制网络独播剧等经营成本;同时作为爱奇艺VIP付费会员,其对爱奇艺公司VIP付费制度也是明知的;加之,在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通过龙境公司公示的联系方式发送侵权通知后,直至2018年5月期间,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所处位置进行多次调整且逐渐隐蔽化,主观恶意明显。


第三,从行为可责性看,爱奇艺公司在《用户协议》《VIP协议》中对爱奇艺VIP付费会员的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使用平台仅限于爱奇艺平台,禁止将VIP账号用以租用、借用、转让或售卖等商业经营之目的,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利用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给普通用户,显然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对VIP账号所做的限制;同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上述行为亦非基于通过对网络新技术的运用向社会提供新产品服务进而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要,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综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被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恰当

1. 关于消除影响

如前所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实施的对爱奇艺APP中部分功能的限制可能影响潜在用户对爱奇艺APP的使用体验、降低评价等,且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而造成爱奇艺公司的商誉受损等不良影响,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在龙境公司经营的马上玩网站首页或应用宝APP“热门应用”专栏中连续一周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 关于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提交了涉案APP微信和支付宝两个充值账号的充值记录及龙魂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但仅凭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获益情况,双方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因被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APP的下载量较大、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人气数高达数百万、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权利人会员收入和用户流量损失等因素,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90.7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关于合理开支,虽然爱奇艺公司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但结合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的事实,爱奇艺公司亦提交了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金额共计9.3万元,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合理开支为9.3万元,并无不当。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