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最高院案例:著作权共有人权利的行使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情简介:

上诉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上海游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是否侵害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亚拓士公司阻止娱美德公司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理由是否正当。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基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所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是著作权共有的一种类型,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其具体规则可概括为:共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共有人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共有人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属于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约定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法律规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据此,共有著作权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提供与权利行使有关的具体信息;他方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其他权利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共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已经达成有关管理、使用共有作品的约定,以及根据双方约定使用《传奇2》著作权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对外、对内效力,应当作为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并与亚拓士公司协商行使共有著作权的基础。最高院认为,基于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在2012年12月共同出具给盛大公司《申明》为内容的已经达成的有关管理、使用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及其产生的对外效力,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侵害了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之间行使共有著作权的内部约定。本案中,2001年2月26日,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通过海外销售合同约定了共有作品在海外(含中国地区)销售运营代理等内容。根据该海外销售合同的约定,亚拓士公司发掘海外市场,并于2001年6月29日与案外人盛大公司、浦东公司签订原合同。因娱美德公司单方推进并签署与光通公司软件许可协议引起纠纷,经2004年韩国法院促成和解并重新确认了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之间单方对外授权的界限,其中包括更新与盛大公司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亚拓士公司保留。2012年12月,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应盛大公司要求向有关部门出具《申明》,明确了娱美德公司自2002年7月14日起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进一步确认了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之间行使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因此,本案纠纷发生时,在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被授权方蓝沙公司的授权有效期内以及《申明》明确亚拓士公司行使权利的有效期内,娱美德公司不享有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行使著作权的权利。据此,在上述期限内,娱美德公司拟在中国市场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提出新增授权的协商要求,与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之间已经达成的约定不符。娱美德公司拟单方行使著作权,需要与亚拓士公司进行协商确认。
     第二,基于内部约定行使共有著作权产生对外关系上的效力。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亚拓士公司根据与娱美德公司行使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与盛大公司签署原合同,围绕原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娱美德公司又于2002年7月14日参与签署补充协议,出具《申明》向有关部门公示了亚拓士公司的权利范围,上述原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申明》实际被公开、用于对外关系处理,已经产生相应的对外效力。结合韩国法院和解笔录的约定,对外效力至少体现在:原合同及后续协议的修改、更新,实际均由亚拓士公司单方行使全体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授权方根据与亚拓士公司的约定独占使用《传奇2》游戏软件著作权,进行游戏开发和服务,采取维权措施进行维权,以及对蓝沙公司的授权有效期应延续到2017年9月28日。据此,在2017年9月28日前,基于对原合同、补充协议、韩国法院和解笔录以及娱美德公司《申明》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在未经协商一致或者生效仲裁裁决明确原合同项下授权范围之前,娱美德公司可以而且应当预见到,引入新的合作主体会与亚拓士公司根据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关于使用传奇IP在中国进行游戏开发和服务的既有协议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娱美德公司无视亚拓士公司的异议继续推进对新增合作主体的授权,构成权利滥用。
     第三,原审在案证据表明,获知娱美德公司的单方授权存在法律争议的交易相对人均选择放弃交易机会。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协商中,包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等,在面对亚拓士公司“关于使用传奇IP在中国进行游戏开发和服务的既有协议发生冲突”等说明后,或者放弃交易,或者要求娱美德公司澄清权利界限。例如,阿里巴巴集团询问娱美德公司“能否通过合同确认盛大公司没有制作MIR电影的版权、娱美德公司也未曾授予过盛大公司制作电影的权限。”此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协商行使著作权,开始采取以通知方式代替协商,或者提出协商要求但隐去交易相对人信息等方式,妨碍亚拓士公司向交易相对人提示法律争议,达成被诉涉案合同。由此可知,未经协商确认,娱美德公司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时,获知存在授权法律争议的交易相对人选择放弃交易机会。娱美德公司对亚拓士公司不希望其在中国市场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娱美德公司仍以隐去交易相对人信息的方式与亚拓士公司协商不具有正当性,亚拓士公司有正当理由寻求阻止。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院认为,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提出新增授权的协商要求,与其与亚拓士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符,与基于该内部约定所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存在冲突。娱美德公司隐去交易相对人信息单方推进新增合作主体授权的行为侵害了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据此,亚拓士公司阻止新增授权的理由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