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转让行为无效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3-3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敏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绿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原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 在涉案调解协议中是否解决了涉案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院观点:李敏上诉主张,根据涉案调解协议的约定,李敏、刘某和绿原公司认可包括绿原公司在内的股权、法人、财产所有纠纷再无纠葛,互不追究,故涉案专利权权属纠纷已经在涉案协议中解决。

对此,法院认为,李敏虽然主张涉案专利权权属纠纷已经在涉案调解协议中解决,但综合李敏向法院提交的有关证据,李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涉案调解协议中解决的纠纷中明确包括了涉案专利权权属纠纷,故对李敏的有关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调解协议未涉及涉案专利、李敏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二:涉案专利权转让声明是否合法有效及涉案专利权归谁所有

      法院观点:李敏上诉主张,涉案专利权转让声明有绿原公司的印章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李敏的签名,专利权转让是绿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转让有效,并未导致绿原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案中,李敏在其担任绿原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于2018年8月29日签署涉案专利权转让声明,将涉案专利权的一切权利无偿转让给李敏自己,并在其后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相应变更手续。虽然李敏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其代表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至自己名下时,曾口头通知另一股东李文尧,但李敏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李文尧在原审中表示其对此转让并不知情,亦不同意。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在涉案专利权转让时李敏系占绿原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涉案专利权的转让系李敏利用职务之便将绿原公司的专利权无偿转让到个人名下,且李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绿原公司转让涉案专利权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合法手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系为绿原公司利益所为,故,这一转让行为违反了李敏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应属无效,涉案专利权转让声明及所办理的变更手续并不能产生转让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涉案专利权仍应归绿原公司所有。涉案专利权是否对绿原公司有价值不影响对涉案专利权权属的认定。对李敏的有关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归绿原公司所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