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对赌协议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2-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号:(2019)沪02民终834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用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用久合伙企业”)因与被上诉人何隽逸、原审被告陆晓奇、原审第三人杭州荷杭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杭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用久合伙企业与陆晓奇、荷杭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约定:陆晓奇系荷杭公司股东,用久合伙企业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荷杭公司的新股东,对应的股东出资为2,000万元,其中16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完成增资的登记手续后,用久合伙企业持有荷杭公司8%股权。

之后,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陆晓奇承诺荷杭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转让和做市交易;若荷杭公司逾期未完成挂牌转让与做市交易,用久合伙企业有权要求陆晓奇按用久合伙企业对荷杭公司的实际出资额并加计年化7%利息的总金额回购其在荷杭公司的全部股份;陆晓奇承诺荷杭公司2015年、2016年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在扣除非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500万元;若荷杭公司2015年、2016年经审计在扣除非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合计低于3,500万元,则用久合伙企业有权要求陆晓奇给予股权或现金的补偿。

2015年11月19日,用久合伙企业向荷杭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截止用久合伙企业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荷杭公司未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转让和做市交易。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陆晓奇是否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股权回购责任。

首先,从协议整体考量,用久合伙企业与陆晓奇作为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增资协议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一方股东回购股权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风险自负原则也未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资本稳定

其次,从回购条款内容看,回购条款是用久合伙企业作为投资方预防风险的契约保护手段,也是要求陆晓奇作为控股股东履约践诺的利益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不违反公平原则;

最后,关于回购条款的约定是否符合挂牌转让的规定,并不影响回购条款的效力,陆晓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荷杭公司未能挂牌转让系因回购条款内容造成。

故系争《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陆晓奇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

二、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首先,何隽逸并非《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之一;

其次,根据《补充协议》内容,系陆晓奇本人向用久合伙企业所作承诺,而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形

再则,根据本案用久合伙企业向荷杭公司进行增资的2000万元的流转情况看来,该款项也并未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

综上,法院认定,系争协议合法有效,用久合伙企业、陆晓奇应该遵守。鉴于荷杭公司未能实现挂牌交易的经营目标,用久合伙企业有权要求陆晓奇按约回购股权,支付回购股权款和相应利息。至于股权回购之债,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