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足球赛事同步解说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因素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2-2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育赛事节目体现了创作者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具有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是否构成赛事作品的合理使用,应综合考虑引用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比例、对原作品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案号:(2020)沪73民终581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对“2016欧洲足球锦标赛”赛事电视节目独占享有在大陆地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被告聚力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PPTV聚力”中,向公众提供2016年欧洲足球锦标赛“法国 VS 罗马尼亚”“瑞士VS阿尔巴尼亚”两场足球赛事节目网络实时转播服务,并在网站首页设立有“2016年法国欧洲杯”专题页面,向公众进行推荐。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广播权或其他权利,同时亦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作为经过素材选择、机位设置、画面的剪辑、编排等步骤,并融入回放、特效等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独创性的表达”,且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判决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

 

二审法院认为:


一、涉案赛事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


本案一审法院从多机位设置、镜头切换、慢动作回放、精彩镜头捕捉、故事塑造、导播的个性化表达等多方面对涉案赛事独创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详实的论述,认为涉案赛事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具有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二审法院予以认同。

 

涉案赛事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赛事节目本身是否构成作品来认定,上诉人对涉案赛事画面的使用方式并非认定涉案赛事独创性的考量因素,上诉人关于涉案赛事画面不具有独创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对涉案赛事画面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种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是否构成赛事作品的合理使用,应综合考虑引用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比例、对原作品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首先,从引用目的角度,主要考虑新作品在对原作品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对原作品内容进行了转换;如果使原作品产生了新的信息、功能或艺术表达,则构成合理使用。上诉人认为,其使用涉案赛事的目的是对历年赛事、球员的评论回顾及赛事走向预测,重点关注于花边新闻、抽奖竞猜和嘉宾互动,系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节目内容为四位嘉宾坐在演播室中央针对涉案赛事节目进行解说,嘉宾身后的大屏幕上播放来自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涉案赛事节目。比赛结束后,节目显示了上诉人制作的技术统计信息以及“智取法兰西”字样和埃菲尔铁塔的图文背景画面;专题页面中还有竞猜栏目。由此可见,被诉侵权节目完整播放涉案赛事,并围绕涉案赛事展开,是以播放涉案赛事为中心并加入上诉人嘉宾分析、解说和竞猜要素的体育节目。被诉侵权节目中对涉案赛事的引用,实质上仅是单纯地再现涉案赛事,并没有使涉案赛事在新作品中产生新的信息、功能或艺术表达,不构成转换性使用。

 

其次,从原作品占整个新作品比例的角度,主要考虑原作品在新作品中的呈现方式、原作品在新作品中的地位与功能等,来判断对原作品的引用是否适度合理。上诉人认为,两位嘉宾坐在大屏幕并进行遮挡,赛事画面占节目画面总比例未超过三分之一,且大部分时间内屏蔽了被上诉人解说内容,系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节目通过背景大屏幕的方式播放了涉案赛事。从涉案赛事占整个被诉侵权作品比例来看,上诉人虽然在节目中屏蔽了被上诉人的解说内容,但解说内容仅是涉案赛事的一部分,屏蔽解说内容未破坏涉案赛事的完整性,涉案赛事实质上被完整播放且在被诉侵权节目中属于重要核心内容。从被诉侵权节目整体画面构成来看,播放涉案赛事的大屏幕位居节目中央且面积超过整体节目画面的三分之一,使得涉案赛事画面处于节目整体画面的突出位置;大屏幕前虽然坐着两位嘉宾,但基本不影响相关公众观看涉案赛事,上诉人实质性替代了被上诉人向相关公众提供涉案赛事。因此,上诉人对涉案赛事的使用超出了对原作品适度合理引用的范围。

 

最后,从对原作品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影响的角度,主要考虑新作品是否以合理使用的名义取代原作品,或与原作品在市场上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上诉人播放被诉侵权节目的时间系在2016年欧锦赛期间,在网站首页中设置2016法国欧洲杯专题页面,页面上有“[正在直播]欧洲杯揭幕战法国vs罗马尼亚东道主欲取开门红”“[正在直播]智取法兰西第2期:美女主持送福利竞猜欧洲杯赢电视”字样,页面标签显示有“欧洲杯直播1-高清在线观看”“直播竞猜活动页-PPTV聚力”。

法院认为,一方面,上诉人在被诉侵权节目中对涉案赛事的使用实质性替代了被上诉人向相关公众提供涉案赛事;另一方面,上诉人制作相关节目的行为与被上诉人产生竞争,其在网站页面上的相关文字表述、标签设置等可能对相关公众产生引导观看的效果,并进而可能取代涉案赛事或与涉案赛事在市场上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不合理地损害被上诉人对涉案赛事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