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离职后的发明也可能属于职务发明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1-3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6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公司)、梅嘉欣、李刚、胡维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

涉案发明是否属于梅嘉欣在歌尔科技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之所以规定离职员工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主要是为了确保原单位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年的“技术领先期”或者称为“知识隔离期”。

该规定内在承载了保护原单位合法权益与离职员工自由流动、自主研发之间的利益平衡。即通过“一年”和“相关性”的限制,既确保在没有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自由流动,也避免了员工离职后立即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或完成交付工作任务过程中掌握、了解的相关信息、知识申请发明创造,进而与原单位进行创新竞争。在相关技术领域保障原单位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存在一年的领先优势,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  

因此,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时间要求。涉案发明创造应当是在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2.内容要求。涉案发明创造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在认定是否“有关”时应当重点审查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从事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的相关性,而不要求具体技术方案的一致性。在确定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时通常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技术方案的比对,更不要求涉案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原单位已经形成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本案中,首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梅嘉欣在梅嘉欣在歌尔科技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芯片设计和芯片封装,具体工作职责是研发设计。  

第二,涉案专利与梅嘉欣在歌尔科技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相关性。  

第三,敏芯公司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技术来源的说明并不足以影响涉案专利构成职务发明。 

最高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名称为微机电声学传感器的封装结构(专利号ZL20071003xxxx.0)归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