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书名“舌尖上的中国” 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1-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涉案书名“舌尖上的中国”系两个通用名词的简单组合,且该书名仅有六个字,缺乏相应的长度和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的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无法体现作者对此所付出的智力创作性,故该书名本身不包含任何思想内容,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

(2012)东民初字第09636号 

案情简介:

 马明博和肖瑶出版了图书《舌尖上的中国》,中央电视台制作了与原告图书同名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且与原告都为饮食题材。随后,中央电视台出版了《舌尖上的中国》一书,马明博和肖瑶认为中央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同名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图书名称“舌尖上的中国”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劳动成果,因此任何劳动成果只有同时符合“独立创作”和“具有最低限度的创作性”两方面的条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书名“舌尖上的中国”系两个通用名词的简单组合,且该书名仅有六个字,缺乏相应的长度和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的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无法体现作者对此所付出的智力创作性,故该书名本身不包含任何思想内容,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故原告据此主张其拥有著作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舌尖上的中国”此六个字的组合不是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 

争议焦点二:原告选编的图书《舌尖上的中国》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原告选编的图书《舌尖上的中国》涉及原告与众不同的对有关食材散文的理解和判断,且原告将文化名家谈名吃的文章选择到一起并按食物的种类进行归类,原告在选择被汇编的散文方面体现出了智力创作性,故原告选编的图书《舌尖上的中国》构成汇编作品。 

争议焦点三:被控侵权图书《舌尖上的中国》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选编的图书《舌尖上的中国》将106篇文章按照食物种类进行了编排。被控侵权图书《舌尖上的中国》共分为七个章节,整书编排上采用图片与文字的组合,提供了主要食材的相关资料,如产地、选购标准、营养价值、保健功效和烹饪方法等,在每章之后再收录二、三篇有关美食的文章。将上述两本图书进行比对,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和被控侵权图书不论从图书表现形式、章节划分,抑或图书内容体例的选择和编排上均不相同,被控侵权图书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独创性。虽被控侵权图书中收录的十五篇文章,在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中均有体现,但原告非该十五篇文章的著作权人,其无权限制他人合法使用该十五篇文章,且被告提供了获取该十五篇文章的其他公开渠道。综上,被告出版的图书《舌尖上的中国》未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