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著作权侵权中的无过错不赔偿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9-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擅自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但是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确无主观过错的,在法律责任承担时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21)京73民终595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立亚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周立亚系国内知名延时摄影人,《延时北京》摄影作品及类电作品系周立亚历时三年拍摄制作完成,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称为央视网(网站域名:http://tv.cntv.com)网站发现被告在其制作的《梦在中国》系列节目中使用了《延时北京》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电视节目中使用该延时摄影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综合考虑涉案类电作品的性质和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并无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无需承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延时摄影作品的类型认定

周立亚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是其以北京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照片5000余幅,后期经过修图制作、编辑加工,最终形成3分43秒视频《延时北京》。延时摄影是一种将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其拍摄的是一组照片或视频,后期通过照片串联或是视频抽帧,把几分钟、几小时甚至是几天、几年的过程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播放。延时摄影通常应用在拍摄城市风光、自然风景、天文现象、城市生活、建筑制造、生物演变等题材上。


周立亚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将静态的摄影照片制作成连续动态画面,该画面通过拍摄制作的方法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可以借助电脑等装置播放。作者在视频素材的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连续画面的编排取舍上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鉴于周立亚主张权利的作品是以动态连续画面的呈现来表现北京城市风光,涉案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的创作手法和创作方式,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使用的素材,如果可以单独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素材的作者可以单独主张权利。


周立亚拍摄的5000余幅照片如果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可以构成摄影作品。但是针对涉案作品而言,是以动态连续画面的表达方式来表现北京城市风光,公众看到的和可感知到的涉案作品,是具有美感的连续动态画面,而非静止的摄影照片。故周立亚主张涉案作品同时构成摄影作品,法院不予支持。

 

二、央视国际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

涉案电视节目《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总时长为44分59秒,经比对,第44分23秒至24秒、44分24秒、44分39秒、44分40秒、44分41秒分别与《延时北京》第2分19秒、2分8秒、2分36秒、3分2秒、3分29秒的动态画面一致,且《延时北京》作品的内容构成了《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上述时间点的全部画面。


央视国际公司提交中央电视台于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授权书,主张其使用电视节目《梦在中国》第四集《爱的力量》经过中央电视台的合法授权,不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擅自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确无主观过错的,不影响侵权的成立,在法律责任承担时,侵权人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央视国际公司未经周立亚许可,将包含其作品内容的涉案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行为侵害了周立亚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被授权方,央视国际公司基于中央电视台在电视节目制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相信涉案电视节目由中央电视台独立拍摄制作完成,不存在侵权的风险。对此法院认为,央视国际公司使用涉案电视节目经过中央电视台的合法授权,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针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