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判令停止使用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9-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可以其他财产权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对于显然会导致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失衡的情况可以不判令停止使用。

案号:(2021)沪73民终26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茂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金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金茂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金茂公司认为被告将“金茂”作为小区名称并进行宣传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该项目名称,显然会导致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小区业主权益的失衡,故判决维持涉案房地产项目现场使用相关标识的现状。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公司与上海金茂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类似服务。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公司及新疆金茂公司哈密分公司共同就涉案“金茂·天马花园”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宣传推广,因此,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公司不仅仅在商品房建设服务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而是在涉及商品房商品的开发、建设、销售、推广等过程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而上述商品房商品的开发、建设、销售、推广,既包括了提供商品房商品本身,又包括了基于商品房商品所提供的服务,与上海金茂公司核准注册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中介等服务类别相较,基于商品房商品所提供的服务,和不动产管理、代理、出租、中介服务,两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商品房商品和不动产管理、代理、出租、中介服务之间,亦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二、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公司侵害了上海金茂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公司及新疆金茂公司哈密分公司通过在小区门口招牌、楼号标志牌、小区单元标志牌、物业服务公示牌使用“金茂·天马花园”“天马金茂花苑小区”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宣传、推广;新疆金茂集团还通过其官网使用“哈密金茂·天马花园”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宣传、推广。因此,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公司系将与上海金茂公司“金茂JINMAO”商标近似的,与“金茂”商标相同的文字“金茂”,作为其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金茂·天马花园”商品房商品,或基于该商品房商品所提供的服务来源于上海金茂公司,或者与上海金茂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公司侵害了上海金茂公司享有的“金茂JINMAO”商标、“金茂”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新疆金茂集团、新疆金茂公司本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涉案房地产项目于2008年早已竣工、销售完毕、并交付使用,相关居民亦早已入住,并无证据证明小区业主在购买、入住该房产时已经知晓房地产项目名称存在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情形,涉案房地产项目名称亦沿用至今,已经成为当地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该项目名称,显然会导致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小区业主权益的失衡,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善意保护之基本原则,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以其他财产权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维持涉案房地产项目现场使用相关标识的现状,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新疆金茂集团注销“jinmaoqyjt.com”域名、赔偿上海金茂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00元,新疆金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