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赛西湖龙井”不构成描述性使用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8-2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商标的描述性使用是指为了描述或说明自己商品的名称等,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描述性使用应当明确排除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形。

号】(2019)浙民终17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述

西湖龙井协会为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商标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鸿渐茶叶合作社在其所经营的网店内出售茶叶,商品链接描述“2019春茶明前龙井茶叶龙井43头采338元/斤赛西湖龙井火热批发”。西湖龙井协会以资兴市治安金行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鸿渐茶叶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西湖龙井协会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鸿渐茶叶合作社在网店商品标题中使用“赛西湖龙井”字样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与西湖龙井协会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应认定其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对西湖龙井协会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鸿渐茶叶合作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是指为了描述或说明自己商品的名称或其他事项,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描述性使用应当明确排除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形。在本案中,“赛西湖龙井”虽然从本身语义上讲,具有赛过、好于“西湖龙井”的含义,但是“赛西湖龙井”几个字比较简洁,其使用在涉案网店商品标题即商品链接名称时,与商品标题其他内容相对分离,容易使相关公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故鸿渐茶叶合作社在涉案网店商品标题中使用“赛西湖龙井”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