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判赔260余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3-1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在能够证明侵权软件与原版软件高度近似,包括名称、版本号及版权人信息都一致的情况下,应由被诉侵权方证明其区别并作出合理说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阻碍证据保全的行为也将被直接推定为实施了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赔偿方面,侵权行为人的经营状况并非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所需考量的因素。侵权行为人不能以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获利作为逃避侵权赔偿的借口,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权利人。

 

案情简介

上诉人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软件公司) 与上诉人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福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沃福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

经一审法院证据保全,在沃福公司的电脑上明确显示了13套NX系列软件,沃福公司认可该软件系其员工从网上下载,但认为本案未经源代码比对程序,不能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西门子软件公司的著作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西门子软件公司涉案软件具有高度近似性,包括具有相同名称、版本号及版权人信息的情况,可以初步认定沃福公司复制了西门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

沃福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过涉案软件,亦未就其安装的被诉侵权软件与西门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有何区别提供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在此情况下,本案已无比对源代码之必要。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首先,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侵权行为人的经营状况并非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所需考量的因素。侵权行为人不能以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获利作为逃避侵权赔偿的借口,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权利人

其次,西门子软件公司是否制止互联网上的其他侵权行为与本案无关。权利人基于其时间、规模、维权成本等因素考虑,可以选择对特定侵权行为寻求法律救济,这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选择。互联网上是否存在涉案软件的破解版本、西门子软件公司是否对该网络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既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缺乏关联性,也不能证明西门子软件公司对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

再次,沃福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系其员工自行下载供学习使用。涉案软件系面向产品开发的工具集,沃福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模具制造,被诉侵权软件安装在沃福公司设计部门的电脑上,该软件功能贴合沃福公司设计部门的工作需求。沃福公司提交的模具设计合同、付款凭证以及相关邮件即便属实,也只能证明其部分模具设计采用外包或由客户提供,不足以证明其未使用被诉侵权软件。

此外,证据保全过程中,在原审法院已经向沃福公司释明若阻碍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涉案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福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碍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致使原审法院对其他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推定原审法院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了涉案软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