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确定侵权责任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所实现价值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1-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审查专利侵权问题应当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着手,看涉案专利所实现的价值确定专利侵权责任。如实现的仅是该产品的市场价值,则应认定该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如其实现的仅是该产品的使用价值,则应认定该行为属于使用行为。

 

案情简介

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则有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与湖南厚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道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分别落入了邱则有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9、23、24、27的保护范围。厚道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华龙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于涉案项目车库建设中,可以认定厚道公司、华龙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洣水新城”楼盘有专门的销售中心,且外围围挡上有关于楼盘的宣传语,同时该楼盘还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故厚道公司还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多面体封闭空腔”的技术特征。审查该技术特征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封闭空腔”的含义。“封闭空腔”不等同于密不透气,关键在于能否形成空心结构。被诉侵权空腔模壳的各壁面虽然具有小孔,采用了特定大小、形状和排布的网孔设计,但其作用也是阻挡混凝土进入空腔模壳的内部空腔,相对于后浇筑的混凝土而言,其整体上形成了“封闭空腔”结构,二者手段、功能、效果一致,系相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对“板”的形状、材质进行限定,被诉侵权产品的“金属网状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上顶板和周围侧壁为金属压型板”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二)厚道公司、华龙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第一,华龙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于涉案项目车库建设中,故可以认定华龙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第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利侵权问题应当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着手,确定专利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整体工程是由厚道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华龙公司施工,厚道公司在发包中并未对使用何种施工方法、使用何种建筑材料等作出指定,涉案工程的材料设备及施工方式系由施工单位华龙公司自己决定,且邱则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厚道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知情,故厚道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认定厚道公司的行为性质,应从该行为的本质出发,关键要看被诉侵权产品对于厚道公司所实现的价值,如专利产品对厚道公司而言,其实现的仅是该产品的市场价值,则应认定该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如其实现的仅是该产品的使用价值,则应认定该行为属于使用行为。从本案来看,厚道公司作为涉案楼盘工程的开发商,在涉案楼盘工程完工后,厚道公司通过将楼盘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而获得利润,其与楼盘买受人之间发生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以交付房屋并由相对方支付价款为主要特征,厚道公司并没有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图,故厚道公司实施的不是许诺销售的行为,其行为系基于施工需要在涉案楼盘工程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利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功能性价值,应认定厚道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在邱则有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厚道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知情的情况下,厚道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厚道公司的行为系许诺销售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