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 发表日期:2020-12-3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专利审查指南》中“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但这一规定内容的本身即已明确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具有的是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的说明作用,而非是对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将外观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系对专利设计要素进行的简单变化,并未进行实质性改变,均属于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相同的设计。

 

案情简介

一审案号:(2017)苏01民初1667号

二审案号:(2019)苏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颜世林家居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美克家居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仅限于三人位沙发,而不包括单人位、双人位或四人位沙发。即便是三人位沙发,被诉侵权产品也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区别。

2、被诉侵权产品系佛山家园公司采购自“佛山市誉易家具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来源。

 

美克家居公司被上诉人答辩称:

1、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3、一审法院判赔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1、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具体包括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仅限于三人位沙发,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是否实施了相应侵权行为。

2、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1、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仅限于三人位沙发】

首先,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中并无产品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内容。

其次,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但这一规定内容的本身即已明确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具有的是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的说明作用,而非是对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最后,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来看,“双人沙发”或“三人沙发”的产品名称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并无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

涉案外观设计的要点为其形状,即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美克家居公司亦已就具体的八处设计要点进行了详细说明。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虽然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区别,但并不否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美克家居公司所述的八处设计要点,只是在强调两者间的差异。

被诉侵权的双人位沙发与被诉侵权的三人位沙发仅存在长度、沙发支脚数量上的细微差别,被诉侵权的四人位沙发与被诉侵权三人位沙发仅存在长度上的细微差别,在整体外观上并无差异,故同样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相同。被诉侵权的四款沙发虽然存在沙发座位数目的增减变化,但属于将涉案外观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系对涉案专利设计要素进行的简单变化,并未进行实质性改变,故均属于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相同的设计,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深圳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是否实施了相应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深圳家园公司在网站中宣传其系“集研发、生产、企划、销售于一体的规范化家具企业”“VISNEY卫诗理”高端欧式实木家具系其主打品牌,且该网页可直接链接至天猫商城中佛山家园公司经营的“卫诗理旗舰店”;“卫诗理旗舰店”内展示有被诉侵权的“简美北美进口橡木意大利进口头层油蜡皮沙发”商品且其标注的南京线下体验店“卫诗理南京卫共店”的地址即为颜世林家居中心的经营场所地址;美克家居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自颜世林家居中心购得型号为19331H3的被诉侵权三人位沙发一件,在颜世林家居中心出具的《卫诗理定(销)货合同》上显著标有深圳家园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被诉侵权三人位沙发的发票、绿色合格证上均加盖有佛山家园公司印章。可以认定深圳家园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而佛山家园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的侵权行为。

 

2、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首先,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够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仅限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和销售者,而不包括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其次,退而言之,即便从假设深圳家园公司有足以推翻本院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这一角度,将其与佛山家园公司同视为销售者,在佛山家园公司提供的《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采购单》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应将产品工艺修改等信息告知采购方,以及产品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进行包装,否则拒收等。上述内容已清晰地表明深圳家园公司所谓的采购,实则应为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因此,《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采购单》等证据非但不能支持深圳家园公司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反而进一步印证了二审法院的前述相关认定。

最后,许诺销售者和销售者应当不知道系侵权产品而实施了许诺销售及销售的侵权行为。而本案中,鉴于现有证据已清晰表明佛山家园公司与深圳家园公司具有较为紧密的关联关系,故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产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