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作品的赔偿金额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0-12-2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本案所涉作品为KTV 音乐电视作品,该类作品的市场价值系通过鼓励传播、使用的方式实现,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 KTV 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

在此类案件中,音集协提起诉讼是因为作品使用人未支付其所管理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收取许可使用费系音集协诉讼的目的,作品使用人应向音集协交纳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会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许可使用费和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标准,歌厅的成立时间、应缴费的经营期间、地理位置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案中,法院酌定以每个包房每年1100元的标准,乘以涉案歌厅的包房数量和音集协主张的涉案歌厅的侵权年限的乘积作为音集协的损失,加上音集协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计算的寳乐迪歌厅应向音集协赔偿的数额。

 

案情简介

一审案号:(2020)浙11民初5号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阳县寳乐迪歌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为涉案《怕黑》等共计237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

音集协认为,寳乐迪歌厅作为KTV经营者,在使用音集协管理的曲库作品时,应经音集协许可并向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现寳乐迪歌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在KTV营业场所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侵害了音集协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寳乐迪歌厅侵害了音集协的合法权利,应当赔偿57862元,寳乐迪歌厅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

 

上诉人诉称

寳乐迪歌厅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音集协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音集协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音集协许可使用费,既无法律依据,亦无法理依据。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凭空判决其支付音集协属于市场主体协商确定的版权使用费,混淆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前提是双方签有许可使用合同,本案不存在许可使用合同,故无需支付许可使用费。

2.一审判决将音集协单方发布的公告作为判决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与许可使用费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则相悖。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即不是法律法规,亦不是规范性文件,仅系集体管理组织备案文件的公示。该公告公布的收费标准仅设定上限,而未设下限。

3.即使被诉侵权事实存在,寳乐迪歌厅仅侵害公证取证所涉200余部作品的著作权,而并非音集协获得授权的全部作品,应按照被侵权作品数量以及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被上诉人辩称

音集协辩称:

一审判决计算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合理合法,以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作为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寳乐迪歌厅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确定寳乐迪歌厅赔偿音集协的数额和计算方式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作为VOD设备系统生产商的福建星网视易公司明确认可其制造的VOD设备点播系统包含音集协管理的海量作品,而音集协公证保全时随机点播的200余首作品均未经其授权,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相印证。在音集协已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寳乐迪歌厅虽主张仅侵害音集协公证保全所涉作品,但不能提交其所使用曲库的真实作品数量,也不能证明曾获得任何授权,亦未能提交其他反证,故不予认定。本案所涉作品为KTV 音乐电视作品,该类作品的市场价值系通过鼓励传播、使用的方式实现,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 KTV 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在此类案件中,音集协提起诉讼是因为作品使用人未支付其所管理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收取许可使用费系音集协诉讼的目的,作品使用人应向音集协交纳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权利人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许可使用费和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寳乐迪歌厅的成立时间、应缴费的经营期间、地理位置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以每个包房每年1100元的标准,乘以寳乐迪歌厅的包房数量和音集协主张的寳乐迪歌厅的侵权年限的乘积作为音集协的损失,加上音集协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计算的寳乐迪歌厅应向音集协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