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真假“Supreme”迷人眼

作者: 发表日期:2020-10-2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立法目的和商评委评审及司法实践,该条款中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并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立法宗旨在于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一审案号:(2019)京73行初3997号

二审案号:(2020)京行终3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最高至上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章节四公司。
    上诉人最高至上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一、诉争商标

注册人:最高至上公司 注册号:17075841
申请日期:2015年5月29日 注册日期:2017年3月14日
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 (第18类,类似群1801;1802):手提包;旅行包;旅行箱;仿皮革;非专用化妆包;行李箱;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钥匙包
商标图样 image.png


 二、引证商标

注册人:章节四公司 申请号:14108746
申请日期:2014年3月4日 注册日期:2017年8月21日
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申请注册使用商品 第25类,类似群2507;2501-2505;2508;2511-2512):服装;夹克(服装);衬衫;T恤衫;裤子;内衣;服装带(衣服);班丹纳方绸(围脖儿);帽子(头戴)等。
商标图样 image.png

 

最高至上公司上诉理由为:

1、诉争商标由最高至上公司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

2、最高至上公司系出于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并进行了实际使用,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章节四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关于上述法律中就"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理解,应当是限于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的规制。同时,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系针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行为正当性进行的规制,诉争商标核准转让后的情形一般不予考虑,亦不能因后续的使用行为否定申请注册行为的违法性。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原申请注册人英美品牌国际有限公司在第9、14、18、20、25等多个类别上,除申请注册了"Supreme"商标外,还申请注册"IWATCH5S""IWATCHONE""黑莓BLACKBERRYSPORT""特斯拉牌精品TESLAGARS""TESLAGARS""迈克高仕MICHAELKORS"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标共计71件,且未说明相关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正当性,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常识和商业惯例,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不特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最高至上公司自受让诉争商标后续的使用行为并不能排除申请注册时的违法性,故二审法院对最高至上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高至上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