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海底捞”与“河底捞”不构成近似

作者: 发表日期:2020-08-2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情概况

案号:(2019)湘0103民初7568号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在提供餐饮服务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未经原告海底捞公司许可,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以下简称“河底捞餐馆”)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服务用品上使用“河底捞”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河底捞”字号。原告海底捞公司认为被告河底捞餐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底捞”与“河底捞”不构成近似,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首先,“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而再看“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

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