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实务】未经授权使用电视剧截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者:邹翠云 发表日期:2020-07-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视觉时代图片能够快速吸引眼球,特别是热播电视剧的截图,自带热门电视剧话题,成为吸引流量“法宝”。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屡见不鲜,电视剧权利人是否可以就电视剧截图进行维权,如果可以的话,侵犯了什么权利?我们来看看不同法院的观点。

一、未经授权使用电视剧截图侵犯了摄影作品著作权

新丽电视公司与扬州康凯公司纠纷一案中20178601民初2297法院认为,电视剧《小丈夫》涉案截图构成摄影作品。康凯经营的天猫网店,在商品信息页面使用了涉案截图,侵犯了权利人摄影作品著作权。

法院认为电视剧截图构成摄影作品主要理由是:

首先,电视剧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鉴于电视剧属于在特定介质上对物体形象的记录,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其次,著作权法通过对特定类型作品提供有限度的保护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为此,著作权法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又会对权利进行限制。但限制权利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在缺乏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对符合法定要件的作品不应当拒绝保护。就本案所涉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符合法定要件的特定帧静态图像而言,以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完整享有,但并未排除制片者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浙江(20190192民初9631)、广东(201873民终2169)、江苏(201913民初326号)都有法院持有类似的观点。

二、侵犯了电视剧本身的权利

有的法院认为截图不构成摄影作品,但是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仍可以就电视剧截图主张相应的权利。

在东阳市乐视花儿诉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一案(20170105民初10028号)中,法院认为:就截图而言,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前后连贯的视听作品,表现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该连续的动态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静态画面所组成,本案所涉截图,即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从本质上来说,该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乐视花儿公司作为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作品的截图主张权利。

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解电影(202073民终187号)一案中,法院并未评判截图构成何种作品,但是法院认为,被告从涉案剧集中截取了382张截图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侵犯了涉案剧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理由是,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类电作品的形态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我们认为目前实践中,不论以何种基础进行保护,未经授权使用电视剧截图,在不符合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抗辩条件下,司法倾向于认定构成侵权。因此,在微信公众号、网店以及其他网络或者线下宣传过程中,要谨慎使用图片,以免被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