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荣誉】百一代理“zuczug”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中华商标协会评选的年度经典案例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6-12-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始于2015年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由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部承办。今年,中华商标协会共收到来自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案例116件,典型案例43件,共计159件。10月17日,中华商标协会组织召开优秀案例专家评审会。会议由中华商标协会肖芸副秘书长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顺德、清华大学教授冯术杰、商标局异议裁定四处副处长张弘驰、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五处调研员朱锦毅、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副主任姚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处主任仪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程永顺、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段立红9位专家出席了评审会。评审专家集中评阅了159个案例,并根据典型性、影响力、示范性、创新性、实效性、参考性六大评审要素精选出23个案例。案例来自22家单位,包括17家商标代理机构和5家律师事务所。

其中,百一知识产权所代理的的“zuczug”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成为经典案例。


入选理由:让既有判例产生价值,尤其是最高院的指导性判例,并在运用判例的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总结出案例之间的相同之处,以及不同之处,同时阐明不同之处对本案判断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助于案件的审理,维护应有的权益。


适用商标法相关法条:商标法7条、30条、35条


基本情况

争议商标:第9914667号“zuczug”商标

类别:第24类,布料、床单等

申请人: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旗下已有多个知名品牌,“ZUCZUG”是其核心商标,已经连续使用十多年,定位于一定现代感、设计性并能体现出穿着者个性的女性都市便装的设计师品牌。品牌店已遍布一线城市,近百家门店。在上海地区,ZUCZUG的直营店主要分布于梅龙镇广场,久光百货,港汇及新天地等中高端购物中心。

第9914667号“zuczug”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由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富士集团)于2012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料等服务上,2013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2年11月06日。

2015年07月13日,百一代理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素然公司),对系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主要理由如下:

1. 素然公司“zuczug”商标在中国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同时具备高显著性。在第25类已经在先注册了“zuczug”商标。而经百一调查,被富士集团系成立于香港的空壳公司,不具有实际经营的能力和意图。

2. 除本案系争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除了第25类的所有剩余类别上,申请注册共计44件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相继提出异议或无效)。

3. 被申请人还恶意抄袭和摹仿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并进行了列举。

因此,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请求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本案比较有代表性,一是集中、连续抢注,数量多,时间接近,二是抢注方主动规避了在先注册商标,三是实施跨类抢注,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手段,真正权利人被“包了饺子”。这就为商标权维护带来很大困难,也带来非常高的维权投入,还影响了权利人在延伸产品上的市场投放。

对此,富士集团答辩称,系争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跨类),不构成类似;也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维持注册。

经过证据交换和质证,商评委支持素然公司主张,认定富士集团的注册商标无效。


主要做法与经验

对被无效一方的主体情况调研是处理本案的第一步,本案引用了第12562368号商标的异议裁定案例(适用新法的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强化了本案的说理部分。本案还引用了在先的最高院判例的说理,最高院在(2013)知行字第41号“海棠湾”判例中明确,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本案经验与启示如下:

1. 商标作为企业战略性资源,应尽早进行谋划布局或查缺补漏;

2. 商标布局不仅应当考虑正在使用的范围,还应当考虑商业可能的延伸范围;

3. 商标的多类别与品牌纯净度是一对矛盾,必要情况下,考虑更多类别覆盖注册;

4. 商标监测工作是品牌维护的起始,包括法律监测,以及线上和线下维权监测;

5. 商标案件有着复杂性、多样性、个案差异较大,恰当的切入点,可以事半功倍。

6. 商标显著性在本案中起到重要作用,较高的显著性有利于确权、维权。平衡商标的显著性与传播学特点是一门艺术。

7.在处理案件时,仍应当注意在实体法律适用上的新旧法的区别,准确的判断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

百一同时提醒,对于虽有一定知名度但达不到驰名程度的商标,若被他人跨类抢注,往往不易维权,需要综合案件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切入角度。

总之,中国的商标很多,但品牌转化率很低,创立一个品牌不是易事,经营好一个品牌更是难上加难。品牌上,“亡羊补牢、未为晚也”的说法经常遭遇挑战,未雨绸缪,方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经营。